Page 244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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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3)   聲  明轉讓銀行    僅  負  責  轉讓之通知,及不負其            他  義

                        務,用語如:
                        “This letter is solely an advice of transfer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mentioned
                        correspondent and conveys no engagement by us.”

                 5.   超越  國  界  之轉讓:   除  信用狀另有規定,一可轉讓信用
                    狀得轉讓      給位   於第一受益人所在國             境  外之第二受益

                    人。   ( 註 十  六  )


            (六)單據之替換

                 信用狀經轉讓後,有關第二受益人單據之提示,第一受益

            人之   替換   單據,及轉讓銀行對單據之處理等相關                       問題   分述如
            下:      1.   第二受益人單據之提示:當一信用狀轉讓時,將有第



                                    ”
                    二受益人
                    (
                     第二受益人
                                              。因此,
                                                              之銀行,辦
                                         風險
                                )
                                         加
                    理信用狀轉讓時,  “  越過  單據之  第一受益人直接對開狀銀行提示其 入  單據須寄送其  大多數  特  定之地  址  之
                                       都
                    規定;更有       者  ,  倘  該信用狀加保兌,第二受益人將使
                    此保兌處於直接對開狀銀行提示之                    風險   ;  倘  開狀銀行
                    直接自第二受益人或其押匯銀行收到單據,其應注意
                    保  障  第一受益人之       權  益,並   聯繫   轉讓銀行有關任何單

                    據  替換  之可能     (  註  十七  ) ;另  UCP600  第  38  條  k  項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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