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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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3) 聲 明轉讓銀行 僅 負 責 轉讓之通知,及不負其 他 義
務,用語如:
“This letter is solely an advice of transfer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mentioned
correspondent and conveys no engagement by us.”
5. 超越 國 界 之轉讓: 除 信用狀另有規定,一可轉讓信用
狀得轉讓 給位 於第一受益人所在國 境 外之第二受益
人。 ( 註 十 六 )
(六)單據之替換
信用狀經轉讓後,有關第二受益人單據之提示,第一受益
人之 替換 單據,及轉讓銀行對單據之處理等相關 問題 分述如
下: 1. 第二受益人單據之提示:當一信用狀轉讓時,將有第
”
二受益人
(
第二受益人
。因此,
之銀行,辦
風險
)
加
理信用狀轉讓時, “ 越過 單據之 第一受益人直接對開狀銀行提示其 入 單據須寄送其 大多數 特 定之地 址 之
都
規定;更有 者 , 倘 該信用狀加保兌,第二受益人將使
此保兌處於直接對開狀銀行提示之 風險 ; 倘 開狀銀行
直接自第二受益人或其押匯銀行收到單據,其應注意
保 障 第一受益人之 權 益,並 聯繫 轉讓銀行有關任何單
據 替換 之可能 ( 註 十七 ) ;另 UCP600 第 38 條 k 項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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