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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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進口開狀







            五、副提單背書之意義

            (一)在開發信用狀時,倘進口貨物之航程較短,為配合進口

                   商之及時提貨,可在信用狀上規定,出口商須將一份正
                   本提單及一套其他信用狀項下單據於出貨後,立即寄送

                   進口商,而進口商於收到該份單據後,可填妥副提單背
                   書申請書向開狀銀行申請副提單背書後,憑以向船公司

                   提貨,手續與前述擔保提貨相同。
            (二)進口貨物以航空運送者,航空公司於貨到後,繕發到貨

                   通知書,通知進口商繳納運費                   (  倘運費係由進口商        )  ,
                   並憑開狀銀行所簽發之委任書領取隨貨物一起送達之空

                   運提單正本       (ORIGINAL 2     :  FOR CONSIGNEE    ,實務
                   上亦有於空運提單影本上背書者                   ) ,再由進口商持該空

                   運提單正至銀行辦理副提單背書手續。

            六、辦理副提單背書之程序


                 辦理副提單背書,除係於提單上背書而非於擔保提貨書上

            背書,及不須辦理擔保責任之解除外,其餘程序大致與擔保提
            貨之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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