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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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進口開狀
五、副提單背書之意義
(一)在開發信用狀時,倘進口貨物之航程較短,為配合進口
商之及時提貨,可在信用狀上規定,出口商須將一份正
本提單及一套其他信用狀項下單據於出貨後,立即寄送
進口商,而進口商於收到該份單據後,可填妥副提單背
書申請書向開狀銀行申請副提單背書後,憑以向船公司
提貨,手續與前述擔保提貨相同。
(二)進口貨物以航空運送者,航空公司於貨到後,繕發到貨
通知書,通知進口商繳納運費 ( 倘運費係由進口商 ) ,
並憑開狀銀行所簽發之委任書領取隨貨物一起送達之空
運提單正本 (ORIGINAL 2 : FOR CONSIGNEE ,實務
上亦有於空運提單影本上背書者 ) ,再由進口商持該空
運提單正至銀行辦理副提單背書手續。
六、辦理副提單背書之程序
辦理副提單背書,除係於提單上背書而非於擔保提貨書上
背書,及不須辦理擔保責任之解除外,其餘程序大致與擔保提
貨之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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