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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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2.   結匯方式:

                    (1)   以當日開狀銀行牌告賣出匯率                (  可議價  ) ,或先前
                        已辦妥之預購遠期外匯匯率,折合新台幣計收。

                    (2)   以自備外匯提款結付。


            (二)開狀各項費用             (  以下僅供參考,實際作業請依各銀行內
                   部規定辦理      )


                 1.   開狀手續費:每三個月為一期,第一期按信用狀金額
                    之  2.50/00  計收,第二期以後,每期              1.250/00  ,不足三

                    個月者以一期計算,最低收費                 NTD400.00  。
                 2.   郵資   (  倘信用狀係以郵寄開發者           )  :依信用狀開往地區

                    而定。
                 3.   電報資費    (  倘信用狀係以電傳工具開發者               )  :依信用狀

                    開往地區而定。
                    保兌費:倘信用狀須加保兌,且保兌費用由開狀申請
                 4.
                        (
                         買方
                    人
                    期,每期按信用狀金額之  )   負擔時,應先預收保兌費,以三個月為一  2.50/00  計收,最低收費
                    NTD1,500.00  ,且依將來進口單據到單,國外保兌銀行
                    實際收費多退少補;另應注意保兌費用雖規定由受益

                    人   (  賣方  )   負擔,且保兌銀行同意加保兌,但事後信
                    用狀未動用,保兌銀行無法收取保兌費用時,開狀申

                    請人仍須負擔該保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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