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作業風險管理-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下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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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3 作業風險之損失事件資料 <<<
(11) 損失金額。
(12) 損失內容 ( 如: 訴訟費 用 ) 。
(13) 損失收回金額。
(14) 損失收回方式 ( 如:保險 ) 。
(15) 保險內容。
4. 針對損失是 由某 一中 心控制 部門 ( 如資訊 技術 部門 ) 引 起或 由
跨 業務類別之 活 動及 跨 時期之事件 引 起時,銀行 應 訂定分配
損失之具 體標準 。
5. 如果作業風險損失與信用風險相關,並 已 反映 在銀行之信用
風險資料庫時 ( 如對 抵押 品管理 疏 失 ) , 則 在計 算最 低 法 定資
本 時,此類損失不必計入作業風險資 本 ,而 應 將其 視 為信用
風險處理。 但 是,基於內部作業風險管理之需要,銀行 應辨
識 所有重大作業風險損失,包含與信用風險有關之損失。 前
述重大損失須在內部作業風險資料庫中 加 以 註記 ,而 各 銀行
間 對重大損失認定 程度 可能不一,或在一銀行內 跨 業務別與 /
或損失別也可能不同,惟重大損失之門檻 應 與同等 級 銀行大
約 一 致 。與 市場 風險相關之作業風險損失,於計 算法 定資 本
時 視 為作業風險處理。
至於作業風險外部損失資料來源,如 前 所述不外 乎 以下 三 方 面 :
一、損失資料蒐集機構
報送
性資料,資料蒐集機
構則
機
料 多屬 註 冊 會員以資料蒐集機 構 要 求 之形式 據此進行資料分析、 內部損失資料,相關資 彙總 並 提 供
密
報 告給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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