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作業風險管理-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下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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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3 作業風險之損失事件資料        <<<





                       (11)  損失金額。
                       (12)  損失內容     (  如:  訴訟費    用  )  。

                       (13)  損失收回金額。
                       (14)  損失收回方式        (  如:保險    )  。

                       (15)  保險內容。
                     4.   針對損失是     由某   一中   心控制    部門    (  如資訊   技術   部門   )   引  起或  由
                        跨  業務類別之       活  動及   跨  時期之事件       引  起時,銀行       應  訂定分配

                        損失之具      體標準    。
                     5.   如果作業風險損失與信用風險相關,並                        已  反映   在銀行之信用

                        風險資料庫時          (  如對  抵押  品管理     疏  失  )  ,  則  在計  算最  低  法  定資
                        本  時,此類損失不必計入作業風險資                       本  ,而  應  將其   視  為信用

                        風險處理。        但  是,基於內部作業風險管理之需要,銀行                           應辨
                        識  所有重大作業風險損失,包含與信用風險有關之損失。                                     前

                        述重大損失須在內部作業風險資料庫中                          加  以  註記  ,而   各  銀行
                        間  對重大損失認定          程度   可能不一,或在一銀行內                 跨  業務別與     /

                        或損失別也可能不同,惟重大損失之門檻                            應  與同等    級  銀行大
                        約  一  致  。與  市場   風險相關之作業風險損失,於計                     算法   定資    本

                        時  視  為作業風險處理。

                    至於作業風險外部損失資料來源,如                        前  所述不外     乎  以下  三  方  面  :



               一、損失資料蒐集機構


                                                            報送
                            性資料,資料蒐集機
                                                  構則
                       機
               料  多屬  註  冊  會員以資料蒐集機         構  要  求  之形式 據此進行資料分析、  內部損失資料,相關資  彙總  並  提  供
                         密
               報  告給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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