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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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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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 平 價 值 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應            向 原對  手銀   行、或其
            他 客觀銀    行 詢問   其公  平市場    價 值 ,並   予 以 揭露  。

                 對以投資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除  一 般  性  揭露
            外,應加以      揭露   該 類別   衍生性金融商品所產生之當期                淨 損益,
            及其於損益表        中揭露   的  位置  。對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      除  一 般  性 揭露  外,應   再  加 說明   發生該交易的        背景  需
            求,以及所被規避之風險的

                 在公告程序上,可依           圖 敘 述。 的 流  程,但公告的內       容  格式可
                                        9-5
                              三十六條
                                       第 二 項所要求之表格
            參考
                 證券交易法第
                                                2           (  如表  9-6)  ,並
            且 母 公司及    子 公司應分     別列   表公告。

                        表 9-6: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公告表格

            以交易為目的       (投資  )   者
            交易商品       已收   (付 )   未沖銷交易     市價評估   未沖銷交易        已實現損益
                      權利金       契約總金額        淨損益     契約總金額
            期貨
            選擇權
            遠期契約
            互換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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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參閱財政部證期會公告         (85)   台財證   (一)   第01165  號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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