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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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率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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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 平 價 值 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應 向 原對 手銀 行、或其
他 客觀銀 行 詢問 其公 平市場 價 值 ,並 予 以 揭露 。
對以投資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除 一 般 性 揭露
外,應加以 揭露 該 類別 衍生性金融商品所產生之當期 淨 損益,
及其於損益表 中揭露 的 位置 。對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 除 一 般 性 揭露 外,應 再 加 說明 發生該交易的 背景 需
求,以及所被規避之風險的
在公告程序上,可依 圖 敘 述。 的 流 程,但公告的內 容 格式可
9-5
三十六條
第 二 項所要求之表格
參考
證券交易法第
2 ( 如表 9-6) ,並
且 母 公司及 子 公司應分 別列 表公告。
表 9-6: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公告表格
以交易為目的 (投資 ) 者
交易商品 已收 (付 ) 未沖銷交易 市價評估 未沖銷交易 已實現損益
權利金 契約總金額 淨損益 契約總金額
期貨
選擇權
遠期契約
互換
其他
2
請參閱財政部證期會公告 (85) 台財證 (一) 第01165 號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