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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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請 。
                             公  示催  告  程序開    始後,    聲請   人得提供相       當  擔
                             保,   請求   受託機構     履  行關於該受益證券之債
                             務。
            第四十三條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發行或交              付  之受益證券,得
                             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
                             之規定,由國內外金融機構或法人以保證、承
                             諾 、 更  換 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            增強  其信用。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發行或交                付  之受益證券,有

            第四十四條
                             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等級或                 增強   其信用之情
                             形者,應於公        開說  明書、投資       說  明書或主管機
                             關規定之其他
                                                      虛偽
                             信用   增強  之方式,不得有  文件  ,  說  明其信用評等之  不  實  或  隱匿  結  果  及
                                                                       之情
                             事 。
            第四十五條              依本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得依證券相關法
                             令申   請  於證券交易所上        市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
                             賣 。
            第四十六條              依本條例所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
                             產信託,其受益證券            採私募    方式者,不適用第
                             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至
                             第九款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第二節  受益人會議及信託監察人

            第四十七條              不動產證券化所發行或交            付  之受益證券,        準  用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九條及第二
                             之規定。     但  信託契約     另  有約定   且  於公  章  第三 明書  節
                                                                  開說
                             或投資    說 明書中    載  明者,  從  其所定。
                               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得依不動產投
            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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