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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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請 。
公 示催 告 程序開 始後, 聲請 人得提供相 當 擔
保, 請求 受託機構 履 行關於該受益證券之債
務。
第四十三條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發行或交 付 之受益證券,得
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
之規定,由國內外金融機構或法人以保證、承
諾 、 更 換 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 增強 其信用。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發行或交 付 之受益證券,有
第四十四條
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等級或 增強 其信用之情
形者,應於公 開說 明書、投資 說 明書或主管機
關規定之其他
虛偽
信用 增強 之方式,不得有 文件 , 說 明其信用評等之 不 實 或 隱匿 結 果 及
之情
事 。
第四十五條 依本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得依證券相關法
令申 請 於證券交易所上 市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
賣 。
第四十六條 依本條例所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
產信託,其受益證券 採私募 方式者,不適用第
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至
第九款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第二節 受益人會議及信託監察人
第四十七條 不動產證券化所發行或交 付 之受益證券, 準 用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九條及第二
之規定。 但 信託契約 另 有約定 且 於公 章 第三 明書 節
開說
或投資 說 明書中 載 明者, 從 其所定。
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得依不動產投
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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