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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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第六章 罰則
第一百零八條 有下列情 事 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 年 以上
七 年 以下有期 徒刑 ,得 併 科 新 臺幣 一 千萬元 以
下 罰 金:
一、非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受託機構而擔任受託
機構, 且發行受益證券。
二、 違反 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受託機構未經主管
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發行受
益證券。
違反
三、
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發行資產基 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
礎證券。
第一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 事 之一 致 生 損害 於公 眾 、他人、信託
財產或受讓資產者,其行為負責人處六 月 以上
五 年 以下有期 徒刑 ,得 併 科 新 臺幣 三百 萬元 以
下 罰 金:
一、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 檢附 之 文件 有 虛偽 或
不 實之 記載 。
二、創始機構 違反 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提供受託
機構之書 件 或資料有 虛偽 或隱匿 之情 事 。
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提供之公 開
說 明書或投資 說 明書應 記載 之主要內容有 虛
偽 或隱匿 之情 事 。
四、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依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選定之人,於 執 行受益人會議決議時
, 意 圖 為 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 違背
職務之行為, 致 生損害 於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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