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P. 194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第六章   罰則

            第一百零八條           有下列情     事  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               年  以上

                             七  年  以下有期    徒刑  ,得   併  科  新  臺幣  一  千萬元  以
                             下 罰 金:
                             一、非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受託機構而擔任受託
                                 機構,    且發行受益證券。
                             二、  違反   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受託機構未經主管
                                 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發行受
                                 益證券。
                                 違反
                             三、
                                 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發行資產基  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
                                 礎證券。

            第一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     事  之一  致  生  損害  於公  眾  、他人、信託
                             財產或受讓資產者,其行為負責人處六                      月  以上
                             五  年  以下有期    徒刑  ,得   併  科  新  臺幣  三百  萬元  以
                             下 罰 金:
                             一、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              檢附   之  文件  有  虛偽  或
                                 不 實之 記載    。
                             二、創始機構       違反   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提供受託
                                 機構之書     件 或資料有    虛偽   或隱匿   之情  事 。
                             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提供之公                        開
                                 說  明書或投資      說 明書應   記載   之主要內容有       虛
                                 偽 或隱匿    之情  事 。
                             四、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依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選定之人,於           執  行受益人會議決議時
                                 ,  意 圖 為 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             違背
                                 職務之行為,       致 生損害   於信託財產。





            . 184  .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