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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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第二章 特殊目的信託
第一節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及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第 九 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應 檢具 申 請 書或申報
書及下列 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 請 核准或申報生
效;其處理 準則 ,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
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
三、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 說 明書。如委任
服務機構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時,該委任契
約書或其他證明 文件 。
四、有關之 避險計畫與 文件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
受託機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 文件 。
生效,不得發行受益證券。
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
生效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經營特殊目的信
託業務。
創始機構與受託機構不得為 同 一關係 企 業,並
應將信託財產相關書 件 及資料,提供受託機
構,不得有 虛偽 或 隱匿 之情 事 。
創始機構 違反 前項規定,對於受益證券取得人
或受讓人因而所受之 損害 ,應負 賠 償責任。
第四項 同 一關係 企 業之 範圍 ,適用公司法第三
百六十九條之一 至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
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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