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P. 163

附   錄






            第二章   特殊目的信託



               第一節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及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第   九  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應             檢具  申  請  書或申報
                             書及下列     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         請  核准或申報生
                             效;其處理      準則   ,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
                             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
                             三、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                 說  明書。如委任
                                 服務機構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時,該委任契
                                 約書或其他證明        文件  。
                             四、有關之      避險計畫與     文件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
                             受託機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     文件  。
                             生效,不得發行受益證券。
                             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
                             生效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經營特殊目的信
                             託業務。
                             創始機構與受託機構不得為                同  一關係   企  業,並
                             應將信託財產相關書             件  及資料,提供受託機
                             構,不得有      虛偽   或  隱匿  之情  事 。
                             創始機構     違反   前項規定,對於受益證券取得人
                             或受讓人因而所受之           損害  ,應負    賠 償責任。
                             第四項    同  一關係   企  業之  範圍   ,適用公司法第三
                             百六十九條之一         至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
                             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
                             定。




                                                                  . 153  .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