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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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而  設立  資產   管  理  公司  的缺  點  則  是:
                   若  以  公  權力  辦  理或  執  行  政府政   策  ,需  政府   相  當  程度
                    的  介入  或  支援  ,  必  須  依法有據,      故  其  設立  往往涉    及

                    立  法  程序  ,  緩  不濟  急  。
                   公  營機  關必  須  承受政    治壓  力。
                   不良資產的       價格   不  易訂  定:   有  些  國家在收     購  不良資
                    產

                                                         的
                                               為人
                      價格
                                                           公
                                                                價格
                                                                     (fair
                              購
                    場  時  ,將 收  價格  ;  訂  在帳面 較  普遍 值  ;  但部  接  份  人  士主  正 張  應  以市
                                   至於
                                                      受
                    price)  則仍  有  待  進  一  步  界  定  。
                   處理成本可能過高。
                   資產處理      程序   冗  長,可能造成資產            管  理  公司   的  負
                    擔。
                 設立型態
                   依處理資產方        式  區  分  ,有全國     集  中由一家資產        管  理
                    公司   處理,如印       尼  Indonesian Banking Restructuring
                    Agency(IBRA)  、韓   國  KAMCO   、  馬  來  西  亞  Danaharta  、

                    菲  律  賓  等  ;  也  有  分  由金融機構個    別設立    自  己  的資產
                    管  理  公司  ,如中國大       陸  及  泰  國。  我  國  除  由中央  存  款
                    保  險公司   運用行     政院   金融重    建  基金處理經營不          善  金

                    融機構外,其
                    開  發資產   管  理  他尚  有台灣金  份  金融機構 聯  資產  管  理  公司、  中華
                                                             商公司共同
                                                           外
                                  公司
                                       及部
                                                        與
                    籌設  中的資產      管  理  公司  等,  是  屬  於  後  者。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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