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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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我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方式之探討




            機構。依      該  法第  十條  第二項    規定   ,金融重      建  基金  視  為金融機
            構合   併  法  中之金融機構及資產           管  理  公司  ,  並適  用  該  法相  關規
            定  。

                 除  行  政院  金融重   建  基金外,     我  國資產    管  理  公司  為民營機
            構  型  態  ,以收  購  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            主  要  目  的,其資金     來源
            沒  有  政府  預  算  的  支援  ,發行  公司   債  籌  措  資金的方法,雖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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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集
                      募
                                                  預見
                                                       的困難,而銀行
                                           仍
                               募
                                 集
                   式
            私募  年  11  月  12  日  新  修  正  公司 資金恐 法  ,  除公開 有可  募  集  方  式  外,增列  得  以
                                                                       公
                 方
            會  集  資  設立  的資產   管  理  公司  在  向  銀行  借  款  時  又  須  受  銀行法的
            規定   限  制  ,其在資金的        籌  措  上可能比不上        美  國  RTC  及  韓  國
            KAMCO    的  寬裕  ,因此    我  國民營資產       管  理  公司除非善     用信   託
            或  委  任  等方  式  推  廣  業務,否  則  能收   購  處理的不良資產可能           很
            有限。    我  國民營資產      管  理  公司主   要資金    來源與美      國  RTC  及  韓
            國  KAMCO   之比   較  詳  如表  5-2  。                     •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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