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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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台灣經驗




            融機   構  ,則多   安 排 其他行    庫予  以  承  受。
                 「金融機     構  合併  法」  於  2000  年  12  月  公  布,為  鼓勵  金融機  構 合
            併  ,  凡 經  主管  機關許可    合併  者,所有不動產、          應  登  記 之動產   及各
                                                       逕  行  辦  理  登  記  ,  免  繳
                                     得
                                          主管
               擔保物
                                       憑
                                   ,
                              登
                            更
                          變
                     權
                                 記
                        的
                                                   證
                                                     明
            項
                                              機關
            納  登  記 規費;因    合併   而發生的     印  花 稅  及  契  稅 ,  亦予  免徵  ;  應  繳 納
            的  土  地 增  值  稅  准予  記  存,  由  存續機  構  或  新  設 機  構於  該項  土  地  再 移
                                                              之;因
            轉
                                                           銷
                                                    年內
                                                         攤
                                           合併
                          10
                                               而出
                                    銷
                                                                         損
                      得
                        於
            生的費用 時一  併  繳  納  ;因  年內 合併  攤 產生的  ;因  商譽  得  於  5 售  不  良  債  權  所產生的  合併  產
            失  ,  得  於  15  年內  認 列為費用。
                 2001  年 7 月  公 布「金融控   股 公司   法」  (2001  年 11  月  開始  施 行 ) ,
            允  許金融業者      設 立  金融控   股  公司  ,進行跨業經       營  ,  希望  能  夠  促 成
            金融業的     整 合  ,發  揮綜   合  經  營  的效  益 。
                                  肆、結論和建議
                                                       例如,亞洲金融風暴
                                              賓
                                            律
            發生以後,  就  經濟  理  論  而  言  ,當國際情  菲 勢  發生  、 變化  ( 、  南  韓  等 國貨幣大幅
                                                   印尼
                              馬
                                 來西亞、
                          國、
                        泰
            貶值   )  ,使一國經濟面      臨  外來  衝  擊時,為    讓 其國際經濟      競爭   力 恢復
            均  衡  ,其因   應  對策  可以分為    對  內調  整  和  對  外調  整兩  類。  對  內調  整
            就  是  設 法  壓低  國內  物  價、  工  資和  地 價,拉   平 與競爭對手      國間的    競
            爭  力  差 距  ;  對  外調  整就  是 讓  匯率貶值,使國內的         物  價、  工  資和  地
            價  換  算 成 國際貨幣時,能  數  比  較  )  。     夠  有  競爭  力 ( 參 閱  表  10-4  、 東  亞  各  國和美
            國
               躉
                 售
                   物
                     價指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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