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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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台灣經驗
融機 構 ,則多 安 排 其他行 庫予 以 承 受。
「金融機 構 合併 法」 於 2000 年 12 月 公 布,為 鼓勵 金融機 構 合
併 , 凡 經 主管 機關許可 合併 者,所有不動產、 應 登 記 之動產 及各
逕 行 辦 理 登 記 , 免 繳
得
主管
擔保物
憑
,
登
更
變
權
記
的
證
明
項
機關
納 登 記 規費;因 合併 而發生的 印 花 稅 及 契 稅 , 亦予 免徵 ; 應 繳 納
的 土 地 增 值 稅 准予 記 存, 由 存續機 構 或 新 設 機 構於 該項 土 地 再 移
之;因
轉
銷
年內
攤
合併
10
而出
銷
損
得
於
生的費用 時一 併 繳 納 ;因 年內 合併 攤 產生的 ;因 商譽 得 於 5 售 不 良 債 權 所產生的 合併 產
失 , 得 於 15 年內 認 列為費用。
2001 年 7 月 公 布「金融控 股 公司 法」 (2001 年 11 月 開始 施 行 ) ,
允 許金融業者 設 立 金融控 股 公司 ,進行跨業經 營 , 希望 能 夠 促 成
金融業的 整 合 ,發 揮綜 合 經 營 的效 益 。
肆、結論和建議
例如,亞洲金融風暴
賓
律
發生以後, 就 經濟 理 論 而 言 ,當國際情 菲 勢 發生 、 變化 ( 、 南 韓 等 國貨幣大幅
印尼
馬
來西亞、
國、
泰
貶值 ) ,使一國經濟面 臨 外來 衝 擊時,為 讓 其國際經濟 競爭 力 恢復
均 衡 ,其因 應 對策 可以分為 對 內調 整 和 對 外調 整兩 類。 對 內調 整
就 是 設 法 壓低 國內 物 價、 工 資和 地 價,拉 平 與競爭對手 國間的 競
爭 力 差 距 ; 對 外調 整就 是 讓 匯率貶值,使國內的 物 價、 工 資和 地
價 換 算 成 國際貨幣時,能 數 比 較 ) 。 夠 有 競爭 力 ( 參 閱 表 10-4 、 東 亞 各 國和美
國
躉
售
物
價指
1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