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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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各國經驗
六、協助金融機構打消呆帳及設置「金融重建基金」
修 正 「 營 業 稅 法」, 自 1999 年 7 月 起 將 金融業的 營 業 稅 率,
由 5% 調 降 為 2% , 並 督 促金融機 構 將 所 減免 的 營 業 稅 款, 專 款用
於打 消 呆 帳 ,以 改 善 資產 品 質, 此 外中 央 銀行也 數 度調高準備金
乙 戶 ( 活期存款 戶 ) 利率,以 增 加各 銀行 收 入。上 述 兩 者 估計 1 年可
以 讓全 體銀行 增 加 約 380 億 元收 入。
的基
負
解決
「金融
建
院
設
行政 2001 下 年 6 月 通過 重 「金融 基金」, 重 建 基金 責 設 置及管理條 體質不 良 例」,規 層 金融機 定 在
構 問題, 並 協 助經 營 不 善 的金融機 構 退 出 市場 。「金融 重 建 基
金」的 設 置 從 條 例 公 布 施 行後 3 年 屆滿 , 若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 得 延
長 1 年,基金規模 預計 約 新 台 幣 1 千 4 百億 元 , 主 要來 自未 來 4 年的
金融 營 業 稅 款 1 千 2 百億 元 , 及未 來 10 年調高存款 保險 費率產生的
收 入 2 百億 元 。
依照「 營 業 稅 法」 修 正條 文 , 從 2002 年 1 月 至 2005 年 底 向 金
融業 及保險 業 徵收 的 營 業 稅將 撥 入「金融 重 建 基金」 專 款 專 用;
2006 年 起 ,金融業以 及保險 業的 營 業 稅 率, 將 由 現行的 2% 調 降 為
款
免
稅
於打銷
,但
。
稅
2001 減免 8 月 ,「金融 仍應 用 重 建 基金」 呆 帳 派 員 進 駐 輔 導 淨 值為 負數 的
年
29 家 農 漁 會 信 用 部及 7 家 信 用 合作 社 , 並逐 步 將該 類基 層 金融機
構 資產 負 債 移 轉 予 其他 健全 金融機 構承 受。
七、鼓勵金融機構改制及合併
鼓勵 基 層 金融機 構改 制為 地 區 性 銀行, 對 經 營 不 善 的基 層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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