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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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台灣經驗
國進 口 產 品 的不 公平 競爭 , 並 協 助 輔 導傳 統 產業防範 及 因 應 外國
針 對 我 國出 口採取 的不 公平 貿易保 護 措施 ;提供 海 外 台 商 各 項 經
貿 資 訊 ; 透過 網 際 網路 ,提供業者 檢 驗及 測試 服 務,以 協 助傳 統
新
技術
品及新
產業的
心 ,以 加速 產 技術 移 轉 至傳 研發; 產業; 協 助大 學 設 立 區 域 性 技術 移 轉 中
部
「經濟
統
成立
產業
輔
統
導中
傳
心 」 及 「提 升 產業 競爭 力 服 務 團 」, 協 助業者 解決 問題; 鼓勵 產
鼓勵失
業
業者投入傳
定
假
時後
企
縮短工
日
,使
國
產業;
統 購 併 ,進行 減 少 企 業 再 造 ; 運 用 就 業 安定 基金, 業 人 力 得 以 順 利 配合
等 。
五、設置國家金融安定基金
2000 年 2 月 , 公 布「國家金融 安定 基金 設 置及管理條 例」,
在國內外發生 重 大事件,國際資金大幅 移 動,顯 著 影響民 眾信
心 ,致資本 市場及 其他金融 市場 有 失 序 或有 損及 國家 安定 之 虞
時, 得 經「國家金融 安定 基金 管理 委員 會」 ( 由 行政 院副院 長 兼 任
主 任委員 ) 決 議 ,動用「國家金融 安定 基金」, 於 證 券 市場 或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賣 有價 證 券 ,或 於 期貨 市場 進行期貨 交 易 , 藉 以 穩
用資金最高
為
限
定
基金」可
安定
。「國家金融
運
千億
金
向
元
幣 金融 市場 ,其中以國 庫 所 持 有的 公 民 營 事業 股票 為 擔保 額 , 新 台
5
融機 構借 款的最高 額 度為 新 臺 幣 2 千億 元 ; 向 郵 政 儲 金、 郵 政 壽
險 積 存金、 勞 工保險 基金、 勞 工 退 休 基金、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卹 基
金 等借 用資金最高 額 度為 新 臺 幣 3 千億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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