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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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台灣經驗




            國進   口 產  品  的不  公平  競爭  ,  並  協  助 輔  導傳  統 產業防範   及  因  應  外國
            針  對  我 國出  口採取   的不   公平  貿易保    護  措施  ;提供    海  外 台  商  各  項 經
            貿  資  訊 ;  透過  網 際  網路  ,提供業者     檢  驗及  測試  服  務,以   協  助傳  統

                   新
                               技術
                        品及新
            產業的
            心  ,以  加速  產 技術  移  轉  至傳  研發;  產業;  協  助大  學  設  立  區  域  性  技術  移  轉  中
                                                         部
                                                   「經濟
                                     統
                                              成立
                                                                產業
                                                                     輔
                                                              統
                                                                       導中
                                                            傳
            心  」  及 「提  升  產業  競爭  力 服  務  團  」,  協  助業者  解決  問題;    鼓勵  產
                                                         鼓勵失
            業
                                                                業者投入傳
                             定
                               假
                                               時後
                                                    企
                                        縮短工
                                 日
                                    ,使
                          國
               產業;
            統  購  併  ,進行  減  少 企  業  再  造  ;  運  用  就  業  安定  基金,  業  人  力  得  以  順  利  配合
            等  。
            五、設置國家金融安定基金
                 2000  年  2  月  ,  公  布「國家金融  安定  基金   設  置及管理條     例」,
            在國內外發生        重  大事件,國際資金大幅             移  動,顯   著  影響民    眾信
            心  ,致資本     市場及    其他金融     市場   有  失  序  或有  損及  國家  安定   之  虞
            時,   得  經「國家金融      安定   基金  管理   委員  會」   ( 由  行政  院副院  長 兼 任
            主  任委員   ) 決  議 ,動用「國家金融        安定   基金」,     於  證  券  市場  或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賣  有價  證  券 ,或  於  期貨  市場  進行期貨    交 易  ,  藉  以 穩
                                                     用資金最高
                                                                     為
                                                                限
            定
                                          基金」可
                                     安定
                        。「國家金融
                                                   運
                千億
                                                                         金
                                                                       向
                    元
            幣  金融  市場  ,其中以國      庫  所 持  有的  公  民  營  事業  股票  為  擔保  額 ,  新  台
               5
            融機   構借  款的最高      額  度為  新  臺 幣  2  千億  元  ;  向  郵 政  儲  金、  郵  政  壽
            險  積  存金、   勞  工保險   基金、   勞  工  退 休  基金、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卹  基
            金  等借  用資金最高      額 度為   新  臺  幣  3 千億  元  。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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