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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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   公平    交易法相關之規範,於信用卡業務機構均有                             適
            用。本書      限  於篇幅,     僅  舉其  要  者說  明如   下  :

                  1.   電  腦  處  理個人  資料保護   法

                                                      必
                 信用卡業務機構經
                                     控
                                                                  期處
                              評  估  及  營  信用卡業務,  話  、  核  對持卡人之  須  進行  、債信 針  對個  ,  別
                                       管,且信用卡業務機構長
                                                                       理
            持卡人進行信用
                      款及
                                                                身
            客戶
                    放
                                                                       握
                 、
                           帳
                                                                  分
                              務管理業務,為了
                 批
                                                                     甚至
                                          電
                                       、
                         持卡人之
                    包括
                                                           碼
                                                 身
                                                    分
                                                      證號
                                  住址
            有大
                                                                  有
                                            收
                                工
                                  作性
                                       質
            消費能力及
                              、
                                          及
                         傾
                                                      密
                           向
                                               入等機
                                                                       用
                                                         資料
                                                             ,
                                                                     濫
                                                                若
            或
                    之
                      虞
                                                                     應
                               明
                                             包括
            個人
                           法」
                                                  信用卡業務機構
                                                                       依
                                                                   )
                                                                照
                                                                       始
                      取
                              事人書面
                                                                  後,
                                       同意並
               法規定
            該
                           當
                         得
                                的內進行
                                                             之
                              目
                                                                     、
                 登
                                               處
            得在
                                                 理個人
                                                                       電
                                          電
                                                                蒐
                      之特定
                    記
                                                                  集
                                                             記
                                            資料
                                                           登
                           或傳
            腦  洩漏  資料保護 例  如提供  ,對持卡人之利益影響重大。因此「  訂金融業 若 銷  之第三人使用  ( 腦  申  請  登  記取  資料  得  執  電  腦  處  理
                                遞
               處
                                                                       目
                                       個人
                                                                之特定
                 理、利用
                                                 之利用在
                                  。
            的外
                                                         時
                  (
                                                       )
                             予
                                                           ,信用卡業務
                               合作行
                 尚必
                                                         始
            機構
                                                 同意
                                     事人之書面
                                                           得為之。信用
                              取
                                得
                                                      ,
                                  當
                         另行
                      須
                                                 定專人辦理安全
                                     資料
            卡業務機構
                                          ,應
                                               指
                                                                  維護
                           得之個人
                                                                       事
                         取
                                                                  證券
                                                                       商
                                                      之「銀行、
                           資料
                    防
                                     。
                                       財
                      個人
                                          政部所發
                                  洩
                                                    布
            項
                 慎
                                外
               ,
                       司等機構合作推
               保
            及
                    公
                 險
                                              業商
                                                             相關
                                                           廣
                                                                  或
                                          他
                                                                     提供
                      要求
            範」,亦
                 服
                                                    客戶
                                                         資料時
            相關
                                               運
                                            互
                                     介或
                                                                ,應先經
                           揭露
                                、
                                  轉
                                          交
                    務,於
            客戶
                 同意
                 惟  以  。    在實務 本業機構為與  上  ,信用卡業務機構為  廣他  業機構合作推  用 品  或  提供  便利與關 商  品  服  務規 企
                                                                     係
                      往
                                                        求
            業  或  第三人合作行         銷  ,  常  會在信用卡定        型  化  契約上    記  載
            「消費者      同意   其個人    資料   得於其相關        企  業間  或  第三人交     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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