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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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公平 交易法相關之規範,於信用卡業務機構均有 適
用。本書 限 於篇幅, 僅 舉其 要 者說 明如 下 :
1. 電 腦 處 理個人 資料保護 法
必
信用卡業務機構經
控
期處
評 估 及 營 信用卡業務, 話 、 核 對持卡人之 須 進行 、債信 針 對個 , 別
管,且信用卡業務機構長
理
持卡人進行信用
款及
身
客戶
放
握
、
帳
分
務管理業務,為了
批
甚至
電
、
持卡人之
包括
碼
身
分
證號
住址
有大
有
收
工
作性
質
消費能力及
、
及
傾
密
向
入等機
用
資料
,
濫
若
或
之
虞
應
明
包括
個人
法」
信用卡業務機構
依
)
照
始
取
事人書面
後,
同意並
法規定
該
當
得
的內進行
之
目
、
登
處
得在
理個人
電
電
蒐
之特定
記
集
記
資料
登
或傳
腦 洩漏 資料保護 例 如提供 ,對持卡人之利益影響重大。因此「 訂金融業 若 銷 之第三人使用 ( 腦 申 請 登 記取 資料 得 執 電 腦 處 理
遞
處
目
個人
之特定
理、利用
之利用在
。
的外
時
(
)
予
,信用卡業務
合作行
尚必
始
機構
同意
事人之書面
得為之。信用
取
得
,
當
另行
須
定專人辦理安全
資料
卡業務機構
,應
指
維護
得之個人
事
取
證券
商
之「銀行、
資料
防
。
財
個人
政部所發
洩
布
項
慎
外
,
司等機構合作推
保
及
公
險
業商
相關
廣
或
他
提供
要求
範」,亦
服
客戶
資料時
相關
運
互
介或
,應先經
揭露
、
轉
交
務,於
客戶
同意
惟 以 。 在實務 本業機構為與 上 ,信用卡業務機構為 廣他 業機構合作推 用 品 或 提供 便利與關 商 品 服 務規 企
係
往
求
業 或 第三人合作行 銷 , 常 會在信用卡定 型 化 契約上 記 載
「消費者 同意 其個人 資料 得於其相關 企 業間 或 第三人交 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