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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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力   償  付  其應  結  清的債務     時  ,萬事達卡       組織   即  會  代  為  支付
            上述   債務,     同時   在其  代償   的金   額  限  度內,    該  會  員  機構對持
            卡人的應      收  帳  款及利   息  之一   切  權利,均出       售  /  移  轉  予  萬事

            達卡   組織   ,而持卡人的個人            資料   及相關交易       記  錄  均一併   移
            轉  予  萬事達卡國       際組織    。萬事達國       際組織     於  代  為  履  行經  營
            失  敗  會  員  的  支付  義  務  時  ,為  維  持足  夠  的  資  金  流  動性,  同  條
            款規定萬事達國

                                                      收單
                                                           機構
                                                                每
            及  收單   機構   收  取  際組織每 該  參  與清  日可 算  向參  與國 或  際  清  算  的發卡機構  日應  結
                              各
                                            的發卡
            算  總  金  額  的  5%  為  上  限  ,且可  每  日  收  取至  其  認  為經  營  失  敗  的
            發卡   或  收單   機構的    支付   義  務均  履  行,   或  萬事達卡     組織   整個
            支付   體系的     流  動性得到     確保   。  上述  自  各  會  員  機構  收  取  的  資
            金  視  為  分擔  該  經  營  失  敗  會  員  機構  損失  的預  付  款,萬事達國
            際組織     本  身  不  負  擔  此  種損失  ,而  由  各  會  員  機構  按  分擔區  域
            /  全  球  營  運  成本的  標準分擔     該損失    。


            第二款   國內清算


                 聯  合信用卡中       心  為在國內發生信用卡交易的                 集  中清  算
            機構,其       負  有完成    各品   牌  信用卡在國內交易之清               算  的  任
            務,而     並  不  僅限  於加入    該  中  心  會  員  銀行所發生之      聯  合信用
                         算  。為  確保   國內清    算  的完成,      聯  合信用卡中      心
            卡交易的清
            是  以預先    要求參     與清  算  之會   員  及  非  會  員  信用卡機構    繳  存  付
            款  準  備金的    方式   ,用來    擔保參    與清   算  信用卡機構       按  時  履  行
            其  結  清應補   撥  的信用卡消費        帳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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