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P. 165
151
能力 償 付 其應 結 清的債務 時 ,萬事達卡 組織 即 會 代 為 支付
上述 債務, 同時 在其 代償 的金 額 限 度內, 該 會 員 機構對持
卡人的應 收 帳 款及利 息 之一 切 權利,均出 售 / 移 轉 予 萬事
達卡 組織 ,而持卡人的個人 資料 及相關交易 記 錄 均一併 移
轉 予 萬事達卡國 際組織 。萬事達國 際組織 於 代 為 履 行經 營
失 敗 會 員 的 支付 義 務 時 ,為 維 持足 夠 的 資 金 流 動性, 同 條
款規定萬事達國
收單
機構
每
及 收單 機構 收 取 際組織每 該 參 與清 日可 算 向參 與國 或 際 清 算 的發卡機構 日應 結
各
的發卡
算 總 金 額 的 5% 為 上 限 ,且可 每 日 收 取至 其 認 為經 營 失 敗 的
發卡 或 收單 機構的 支付 義 務均 履 行, 或 萬事達卡 組織 整個
支付 體系的 流 動性得到 確保 。 上述 自 各 會 員 機構 收 取 的 資
金 視 為 分擔 該 經 營 失 敗 會 員 機構 損失 的預 付 款,萬事達國
際組織 本 身 不 負 擔 此 種損失 ,而 由 各 會 員 機構 按 分擔區 域
/ 全 球 營 運 成本的 標準分擔 該損失 。
第二款 國內清算
聯 合信用卡中 心 為在國內發生信用卡交易的 集 中清 算
機構,其 負 有完成 各品 牌 信用卡在國內交易之清 算 的 任
務,而 並 不 僅限 於加入 該 中 心 會 員 銀行所發生之 聯 合信用
算 。為 確保 國內清 算 的完成, 聯 合信用卡中 心
卡交易的清
是 以預先 要求參 與清 算 之會 員 及 非 會 員 信用卡機構 繳 存 付
款 準 備金的 方式 ,用來 擔保參 與清 算 信用卡機構 按 時 履 行
其 結 清應補 撥 的信用卡消費 帳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