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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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交 換 及清 算 機構的 地位 及 責 任 , 即 有 明確界 定的 必要 ,
以 保障 信用卡交易制度及 支付 體系的安全。
信用卡交易 資料 之交 換 及清 算 , 如 為在我國 境 內發行
的信用卡且在國內發生的交易, 依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3 項 的規定,應以新 臺 幣結 算 , 並 在國內完成清 算 。
基 此規定, 財 政部 指 定 財團 法人 聯 合信用卡 處 理中 心 為前
述
卡交易, 國內信用卡交易之清 或 在國外發行的信用卡在國內使用 算 中 心 。而 只 有在國外發生的信用 時 , 才 可經 由
威 士 、萬事達卡等國 際組織 的交 換 及清 算 體系進行國 際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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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 茲 分 別 將 威 士 或 萬事達此 種 信用卡國 際 交易清 算 中 心
地位 之 責 任 ,與 聯 合信用卡中 心 在 處 理國內信用卡的交 換
及清 算時 的 地位 及 責 任分述如 下 :
第一款 國際清算
專業信用卡規 劃組織 本 身 雖不與持卡人 或 特 約 商 店 發
生信用卡交易, 原 則 上 應不 必 對信用卡交易 負責 ,但為 維
持專業信用卡規 劃組織 所 建 立 支付 體系的安定性,使信用
卡的 流 通 使用,不會因 參 與發卡 或 收單 機構 營 運 的 失 敗 而
受影響。萬事達卡國 際組織 即 在其 組織 章程第 7.16 條 載
明 , 如 有主 要 (principal) 會 員 或 關 係 (association) 會 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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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萬事達卡國 際組織 1998 年 統計 ,約 39% 之交易 經由 萬事達卡國 際組織
之系 統進 行 資料 交 換 , 而 約 16% 之交易金額 由 萬事達卡國 際組織 之系 統 完
成清 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