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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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  交  換  及清  算  機構的   地位   及  責  任  ,  即  有  明確界  定的  必要   ,
            以  保障  信用卡交易制度及           支付   體系的安全。
                 信用卡交易       資料   之交   換  及清   算  ,  如  為在我國    境  內發行

            的信用卡且在國內發生的交易,                   依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3  項  的規定,應以新         臺  幣結  算  ,  並  在國內完成清       算  。
            基  此規定,      財  政部  指  定  財團  法人   聯  合信用卡     處  理中  心  為前
            述

            卡交易, 國內信用卡交易之清  或  在國外發行的信用卡在國內使用  算  中  心  。而  只  有在國外發生的信用  時  ,  才  可經  由
            威  士  、萬事達卡等國         際組織     的交   換  及清  算  體系進行國       際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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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   。  茲  分  別  將  威  士  或  萬事達此  種  信用卡國    際  交易清   算  中  心
            地位   之  責  任  ,與  聯  合信用卡中      心  在  處  理國內信用卡的交          換
            及清   算時   的  地位  及  責  任分述如    下  :



            第一款   國際清算

                 專業信用卡規         劃組織    本  身  雖不與持卡人        或  特  約  商  店  發
            生信用卡交易,           原  則  上  應不  必  對信用卡交易       負責   ,但為    維

            持專業信用卡規           劃組織    所  建  立  支付  體系的安定性,使信用
            卡的   流  通  使用,不會因        參  與發卡    或  收單  機構   營  運  的  失  敗  而
            受影響。萬事達卡國              際組織    即  在其   組織   章程第     7.16  條  載
            明  ,  如  有主  要   (principal)   會  員  或  關  係   (association)   會  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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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萬事達卡國   際組織   1998  年  統計  ,約  39%  之交易  經由  萬事達卡國  際組織
              之系  統進  行  資料  交  換  ,  而  約  16%  之交易金額  由  萬事達卡國  際組織  之系  統  完
              成清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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