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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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     銀行法法令彙編




           附錄卅一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97.11.11.  台央業字第  0970053800  號令修正
                                 中央銀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              30  條及銀行法第      73  條第  2  項 訂 定之。

           第二條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                  司 或證券商資金融通之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  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  淨值  ,證券金融公  司  及證券商部分,  係  令  之規定。  會 計
                                                                指上一
                   年 度決算後淨值       ,年  度 中之現金    增  資准  予 計  入淨值  計  算 ,年  度
                   中之   減 資應  予扣減   ,並以行政     院 金融  監督  管理委    員會   (  以下  簡

                   稱金管    會 )   核發  增  、 減 資之許可證照日為計      算 基  準 日。證券商
                   係 由金融機構      兼 營者,指其所      撥 營 運 資金。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除第             6  條及第   7  條 另 有規定者外,     係 指

                   經金管    會 依證券交易法第        61  條核准公   告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
                   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融資        總餘  額,  係 指證券金融公      司  或證券商為辦理有



           第四條  銀行對  價證券融資業務,而向銀行借  同 一證券金融公  司具  有下列  入  之資金。 情形  之一者,不得對其辦理

                   資金融通:
                   一、全    體 銀行對其融資      總餘  額超過   該  公 司淨值   6  倍 者。
                   二、   該 公 司 對外  負 債超過其    淨值   11.5  倍 者。

                   證券金融公      司  向 個 別銀行  申貸  時,  非 經 填 具  未超過前項限額及
                   倍 數之   切結  書 ,銀行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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