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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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 銀行法法令彙編
附錄卅一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97.11.11. 台央業字第 0970053800 號令修正
中央銀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 30 條及銀行法第 73 條第 2 項 訂 定之。
第二條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 司 或證券商資金融通之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 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 淨值 ,證券金融公 司 及證券商部分, 係 令 之規定。 會 計
指上一
年 度決算後淨值 ,年 度 中之現金 增 資准 予 計 入淨值 計 算 ,年 度
中之 減 資應 予扣減 ,並以行政 院 金融 監督 管理委 員會 ( 以下 簡
稱金管 會 ) 核發 增 、 減 資之許可證照日為計 算 基 準 日。證券商
係 由金融機構 兼 營者,指其所 撥 營 運 資金。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除第 6 條及第 7 條 另 有規定者外, 係 指
經金管 會 依證券交易法第 61 條核准公 告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
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融資 總餘 額, 係 指證券金融公 司 或證券商為辦理有
第四條 銀行對 價證券融資業務,而向銀行借 同 一證券金融公 司具 有下列 入 之資金。 情形 之一者,不得對其辦理
資金融通:
一、全 體 銀行對其融資 總餘 額超過 該 公 司淨值 6 倍 者。
二、 該 公 司 對外 負 債超過其 淨值 11.5 倍 者。
證券金融公 司 向 個 別銀行 申貸 時, 非 經 填 具 未超過前項限額及
倍 數之 切結 書 ,銀行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