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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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銀行法法令彙編




           附錄十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
                                      97.12.25.  金管銀    字第  09710004680  號令修正
                                金管會
           第一條  本辦法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下  簡 稱本條  例  )

                   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  訂 定之。
                   臺
           第二條
                                                簡
                                                  稱指定銀行
                   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 灣  地  區  銀行  海  外分支機構、國   (  以下  際  金融業務分行、經中央銀行  )   及中  華  郵 政股
                   份 有限公    司 ,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外商銀行在                大 陸  地 區 之分
                   支機構、     大 陸  地  區 金融機構及其     海  外分支機構、      大 陸  地  區 法

                   人、   團體  、其他機構及其        海  外分支機構、      個 人為金融業務       往
                   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                院 金融  監督  管理委   員會  。

           第四條      臺 灣 地  區 銀行  海  外分支機構及國     際  金融業務分行依本辦法規定
                   為金融業務      往 來,其範圍如下:
                   一、收受客      戶 存款。

                   二、匯
                   三、   出口  出  及匯  入  款業務。  包括出口     押匯、  出口  託收、  出口  信用狀通
                            外匯業務,
                        知及保兌業務。
                   四、進    口 外匯業務,     包括  簽發信用狀、匯票承兌、進             口 結 匯及
                        進 口 託收業務。

                   五、代理收付款項。
                   六、授信業務。
                   七、應收     帳 款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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