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608

600     銀行法法令彙編






           七、本國銀行經核准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   有其他事  實顯示  業務未  能審  慎  經營或財務健全性不足者。  確 實  依第  8  點至  第  10    點 規

               定辦理。主管機關核准           後 發現  申請  事項有   虛偽  情 事或有第     6  點  第  1
               款或第    3  款  情 事者,得  廢 止 原處  分。

           八、本   注 意 事項所稱     負責  人,指本國銀行國外代          表  人辦事  處  之代  表 人、
               國外分行之經理、         轉  投資之  子  銀行或合資銀行由本國銀行            派 任 副 總
               經理以上之人       員 。 該等  人 員 應  具 備 良 好  之 語 言能力  、 品 德操  守 及 專

               業  領導  能力  , 且無  銀行  負責  人應  具 備資  格 條件  準則  第  3  條第  1  項所
               列各款   情 事;國外分行之經理及           轉 投資之   子 銀行或合資銀行由本國

               銀行  派 任 副  總 經理以上之人    後始 員 ,並應  符 合前  開準則  出申請  第  設立國外分支 條規定。
                                                               6
                                          得向外國政府提
           九、本國銀行經主管機關核准
               機構。外國金融主管機關許可
               料  報主管機關備      查 :         後  ,本國銀行應於      開  業前  檢附  下列資

                外國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            函   (  其須經外國金融主管機關核發營業
                 執照者,並      檢附  執照  影 本 ) 。

                外國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 設立日期及      詳 細 地  址 。
                負責  人  姓 名;  該負責   人 若非  為 原 先所報之    預 定  負責  人,  則 應 另檢

                 附該員符     合第  8  點 規定之證明    文 件。
                母 行 遵守   法 令 主管  出具  本設立   案 符 合法  令 規定之   聲 明 書 。

                                                總
           十、國外分支機構設立
                國外分行配合當地金融法規與商業  後   (  含  已  成  立者  ) , 習慣  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辦理之各項銀行業務,如
                 有不  符  我 國金融法    令 規定者,應事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 國外分支機構發生         重 大 偶  發及  舞弊  事件,應依主管機關規定           處 理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