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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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銀行法法令彙編
七、本國銀行經核准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 有其他事 實顯示 業務未 能審 慎 經營或財務健全性不足者。 確 實 依第 8 點至 第 10 點 規
定辦理。主管機關核准 後 發現 申請 事項有 虛偽 情 事或有第 6 點 第 1
款或第 3 款 情 事者,得 廢 止 原處 分。
八、本 注 意 事項所稱 負責 人,指本國銀行國外代 表 人辦事 處 之代 表 人、
國外分行之經理、 轉 投資之 子 銀行或合資銀行由本國銀行 派 任 副 總
經理以上之人 員 。 該等 人 員 應 具 備 良 好 之 語 言能力 、 品 德操 守 及 專
業 領導 能力 , 且無 銀行 負責 人應 具 備資 格 條件 準則 第 3 條第 1 項所
列各款 情 事;國外分行之經理及 轉 投資之 子 銀行或合資銀行由本國
銀行 派 任 副 總 經理以上之人 後始 員 ,並應 符 合前 開準則 出申請 第 設立國外分支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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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向外國政府提
九、本國銀行經主管機關核准
機構。外國金融主管機關許可
料 報主管機關備 查 : 後 ,本國銀行應於 開 業前 檢附 下列資
外國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 函 ( 其須經外國金融主管機關核發營業
執照者,並 檢附 執照 影 本 ) 。
外國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設立日期及 詳 細 地 址 。
負責 人 姓 名; 該負責 人 若非 為 原 先所報之 預 定 負責 人, 則 應 另檢
附該員符 合第 8 點 規定之證明 文 件。
母 行 遵守 法 令 主管 出具 本設立 案 符 合法 令 規定之 聲 明 書 。
總
十、國外分支機構設立
國外分行配合當地金融法規與商業 後 ( 含 已 成 立者 ) , 習慣 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辦理之各項銀行業務,如
有不 符 我 國金融法 令 規定者,應事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國外分支機構發生 重 大 偶 發及 舞弊 事件,應依主管機關規定 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