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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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銀行法法令彙編




                   四、對
                       者,不在 大  陸  地  區  之匯  出  匯款,但依本行其他規定    免附   證明  文  件
                                  限。
                                此

                   五、於中    華民  國 境 內之交易,其交易         標的  涉 及中  華民  國  境 外之
                       貨 品 或 勞  務之匯款。

                   六、依本行其他規定應           檢附  證明  文 件供銀行業     確 認 之匯款。
           第六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              申 報義務人應於      檢附  所 填 申  報 書 及相關
                    證明  文  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          申請  核准   後 ,  始 得辦理  新臺   幣

                    結 匯:
                   一、公   司 、行   號每  年  累積  結 購 或  結 售 金額超過   5  千萬  美 元 之 必

                       要性匯款; 美  元  之  必 團體  、 個 人 每 年  累積  結 購  或 結 售 金額超過  5  百
                                  要性匯款。
                       萬

                                                       萬
                                                     10
                   二、下列
                              華民
                                  國
                                          包
                                      內承
                                    境

                        於中 非  居  住  民  每  筆  結  匯金額超過 工 程 之 工 程 款。  美  元  之匯款:
                        於中   華民  國 境  內 因 法 律 案 件應提存之擔保金及        仲 裁 費。
                        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或依法取得自用之中                   華民   國 境 內不
                         動產   等 之相關款項。
                        於中   華民  國 境  內依法取得之     遺 產、保   險 金及  撫卹  金。
                   三、其他    必  要性之匯款。
           第七條     申 報義務人     至  銀行業  櫃  檯 辦理  新臺  幣 結 匯  申 報者,銀行業應      查
                   驗身  分  文 件或  基  本登記資   料 , 輔導  申 報義務人    填 報 申  報 書 ,辦

                   理
                                                    進
                                                出
                                                                     及其他
                              書
                            報
                                            件、
                   後  申  報事  宜  ,並應在 或本行核准  申  報  書  上  加  蓋  印  戳  ,證明經 口  結 匯證  輔導 實書  申  報事  實
                     ,
                                          文
                        將申
                                                      )
                                                   (
                   規定  文  件,隨   同 外匯交易日報      送 本行。
           第八條     申 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           新臺  幣  結 匯 申 報時,應   出具   委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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