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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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銀行法法令彙編
四、對
者,不在 大 陸 地 區 之匯 出 匯款,但依本行其他規定 免附 證明 文 件
限。
此
五、於中 華民 國 境 內之交易,其交易 標的 涉 及中 華民 國 境 外之
貨 品 或 勞 務之匯款。
六、依本行其他規定應 檢附 證明 文 件供銀行業 確 認 之匯款。
第六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 申 報義務人應於 檢附 所 填 申 報 書 及相關
證明 文 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 申請 核准 後 , 始 得辦理 新臺 幣
結 匯:
一、公 司 、行 號每 年 累積 結 購 或 結 售 金額超過 5 千萬 美 元 之 必
要性匯款; 美 元 之 必 團體 、 個 人 每 年 累積 結 購 或 結 售 金額超過 5 百
要性匯款。
萬
萬
10
二、下列
華民
國
包
內承
境
於中 非 居 住 民 每 筆 結 匯金額超過 工 程 之 工 程 款。 美 元 之匯款:
於中 華民 國 境 內 因 法 律 案 件應提存之擔保金及 仲 裁 費。
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或依法取得自用之中 華民 國 境 內不
動產 等 之相關款項。
於中 華民 國 境 內依法取得之 遺 產、保 險 金及 撫卹 金。
三、其他 必 要性之匯款。
第七條 申 報義務人 至 銀行業 櫃 檯 辦理 新臺 幣 結 匯 申 報者,銀行業應 查
驗身 分 文 件或 基 本登記資 料 , 輔導 申 報義務人 填 報 申 報 書 ,辦
理
進
出
及其他
書
報
件、
後 申 報事 宜 ,並應在 或本行核准 申 報 書 上 加 蓋 印 戳 ,證明經 口 結 匯證 輔導 實書 申 報事 實
,
文
將申
)
(
規定 文 件,隨 同 外匯交易日報 送 本行。
第八條 申 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 新臺 幣 結 匯 申 報時,應 出具 委託 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