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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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銀行法法令彙編




           附錄一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92.4.30.  台央外伍字第  0920013280  號令
                                    中央銀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             例 第  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訂 定之。

           第二條  中    華民   國 境 內  新臺  幣  50  萬元  以上  等值  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



                                          匯
                                        結
                                              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
                                  新臺
           第三條     所有者或 報義務人辦理  需  求者   (  以下  幣 簡  稱  申  報義務人  ) ,應依本辦法  申  報。
                                            申
                   申
                   關合約    等  證明  文  件,  誠 實  填妥「  外匯收支或交易       申 報  書 」  ( 以
                   下 簡  稱 申  報 書  ) (  附申  報  書 樣  式 ) ,經由中央銀行   (  以下  簡  稱本
                   行 )   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            (  以下  簡 稱銀行業   )   向本行  申
                   報。
                   前項所稱銀行業,指銀行、信用合                作 社 、 農  會 信用部、    漁 會 信

                   用部及中     華 郵 政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下列   申 報義務人辦理前項        申 報,得利用     網 際  網路  ,經由本行核
                   准辦理    網路  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          電子文   件向本行    申 報:

                                              國設立或經中
                                    令
                                          華民
                    一、依中
                                                                       或
                                司
                                                                     )
                                                               稱行
                        登記之公  華民  國法  (  以下  在中 簡 稱公  司  ) 、行  號  (  以下 華民  簡 國政府  號 認  許並 團
                        體  (  以下  簡 稱  團體  )   領 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統 一 編 號  者。
                   二、年   滿   20  歲領  有中  華民  國國  民  身 分證、  臺 灣 地 區  居留  證或
                       外  僑居留   證證載有    效  期限   1  年以上之   個 人   (  以下  簡  稱 個
                       人 ) 。
           第四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          申  報義務人得於     填妥  申 報 書後   , 逕 行辦
                   理 新臺   幣 結 匯。但   屬 於第  5  條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於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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