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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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銀行法法令彙編
附錄一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92.4.30. 台央外伍字第 0920013280 號令
中央銀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 例 第 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訂 定之。
第二條 中 華民 國 境 內 新臺 幣 50 萬元 以上 等值 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
匯
結
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
新臺
第三條 所有者或 報義務人辦理 需 求者 ( 以下 幣 簡 稱 申 報義務人 ) ,應依本辦法 申 報。
申
申
關合約 等 證明 文 件, 誠 實 填妥「 外匯收支或交易 申 報 書 」 ( 以
下 簡 稱 申 報 書 ) ( 附申 報 書 樣 式 ) ,經由中央銀行 ( 以下 簡 稱本
行 ) 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 ( 以下 簡 稱銀行業 ) 向本行 申
報。
前項所稱銀行業,指銀行、信用合 作 社 、 農 會 信用部、 漁 會 信
用部及中 華 郵 政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下列 申 報義務人辦理前項 申 報,得利用 網 際 網路 ,經由本行核
准辦理 網路 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 電子文 件向本行 申 報:
國設立或經中
令
華民
一、依中
或
司
)
稱行
登記之公 華民 國法 ( 以下 在中 簡 稱公 司 ) 、行 號 ( 以下 華民 簡 國政府 號 認 許並 團
體 ( 以下 簡 稱 團體 ) 領 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統 一 編 號 者。
二、年 滿 20 歲領 有中 華民 國國 民 身 分證、 臺 灣 地 區 居留 證或
外 僑居留 證證載有 效 期限 1 年以上之 個 人 ( 以下 簡 稱 個
人 ) 。
第四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 申 報義務人得於 填妥 申 報 書後 , 逕 行辦
理 新臺 幣 結 匯。但 屬 於第 5 條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於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