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343
第一章 通則 335
式
軍
事
備文查
時,應表明係為
六、
詢
註
刑 警察 案 機關以 需 要, 憲 兵 司 令 部 名義 ,正 以 憲 兵 司 令 部 名義 正 式 備文查 偵
須
案由
事
,並
明
件
辦
詢 。
七、 受 理財產申報機關 ( 構 ) 依據 公 職 人 員 財產申報法,辦理財產申報
資 料 實質 審 核時, 已依據 法務部 91 年 3 月 21 日法 政 字第
0911102212 號 及 94 年 4 月 8 日法 政決 字第 0941105815 號函 規
定,以 受 理申報機關 ( 構 ) 之 書函 表明 已向 財 政 部財 稅 資 料 中 心 或
各 稅 捐 稽 徵 機關調 取 申報相關人 員 之 歸 戶財產查 詢清 單 , 因 該清 單
內 容 與財產申報內 容 有 差 異 而 認 有申報不實之 嫌 後 , 再依 公 職 人 員
該
1
各
財產申報法第 10 等 條第 料 時,銀行應 項規定 向 配 合辦理。 財產所在地之銀行進行查 詢
申報人之存放款
資
強
八、至於
要
要,
有查
必
敘
明
執
者
或為 前揭 行公法 以外其他機關 上 金 錢 給付義 因 辦理 務之 移 送 行 政執 而 行 署 詢需 制 執 行、 ,應 偵 辦 犯罪 案
由 、所查 詢 銀行 名稱 及查 詢範圍 ,在中央應 由 部 ( 會 ) 、在 直 轄 市
應 由 直 轄 市政府 、在 縣 ( 市 ) 應 由 縣 ( 市 ) 政府 具 函經 本 會 同 意
後 , 註 明核 准 文 號 , 再 洽 相關銀行辦理。
九、各機關 依 本規定,調 取 及查 詢 客戶往來、交易資 料 時,應 建 立內部
控制機制,指 派 專人列管,並應作定期與不定期 考 核,以 確 保人 民
隱 私 權。
十、行 政 院海 岸 巡 防署 、 海 洋 巡 防總局 及 海 岸 巡 防總局 、法務部調查
(
局
要,
向
客戶存放款以外之
基
案需 、 警察 機關 銀行查 ( 包括 詢 軍 事 警察 機關 ) 、 受 理財產申報機關 本資 料 ( 如 存款人之年 構 ) 為辦
籍 、 身 分證字 號 、 住址 及 電話 等 ) 時,可備文 逕 洽 銀行辦理。
十一、 政 黨 、 政 治 團 體 及 擬參選 人 依據政 治 獻 金法規定,編製收支帳 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