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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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335




                                                式
               軍
                 事
                                                  備文查
                                                          時,應表明係為
           六、
                                                        詢
                                註
                 刑  警察  案  機關以  需  要, 憲  兵  司  令  部  名義  ,正  以  憲 兵  司 令  部  名義  正  式  備文查  偵
                                             須
                                     案由
                    事
                                         ,並
                                  明
                        件
               辦
               詢  。
           七、  受 理財產申報機關         (  構  )   依據  公 職  人 員  財產申報法,辦理財產申報
               資  料  實質  審  核時,  已依據    法務部     91  年  3  月  21  日法  政  字第
               0911102212  號 及  94  年  4  月  8  日法  政決  字第  0941105815  號函 規
               定,以    受 理申報機關      (  構 )   之 書函  表明  已向  財  政 部財  稅 資 料  中 心 或
               各  稅 捐 稽 徵  機關調  取  申報相關人    員 之 歸  戶財產查   詢清  單 ,  因 該清  單
               內  容 與財產申報內      容  有 差 異 而  認 有申報不實之    嫌  後 , 再依  公 職 人 員
                                                該
                                    1
                                              各
               財產申報法第       10  等 條第  料  時,銀行應  項規定  向  配  合辦理。 財產所在地之銀行進行查     詢
               申報人之存放款
                                資
                                                        強
           八、至於
                                                            要
                                              要,
                                                    有查
                                            必
                                                                     敘
                                                                       明
                   執
                                                              者
               或為  前揭 行公法  以外其他機關  上 金 錢  給付義  因  辦理 務之  移  送  行  政執 而  行  署 詢需  制  執  行、 ,應  偵  辦  犯罪 案
               由 、所查    詢 銀行  名稱  及查  詢範圍    ,在中央應     由 部   (  會  ) 、在  直  轄 市
               應 由  直  轄  市政府  、在  縣   (  市 )   應 由  縣   (  市  )   政府  具  函經  本  會  同 意
               後  , 註 明核  准 文 號 , 再  洽 相關銀行辦理。
           九、各機關     依  本規定,調     取 及查  詢 客戶往來、交易資        料 時,應    建 立內部
               控制機制,指       派 專人列管,並應作定期與不定期              考 核,以    確 保人  民
               隱  私 權。
           十、行    政 院海  岸 巡  防署  、  海 洋  巡 防總局  及  海  岸 巡  防總局  、法務部調查
                                                                  (
               局
                    要,
                        向
                                   客戶存放款以外之
                                                    基
               案需  、  警察  機關  銀行查  (  包括  詢 軍  事  警察  機關  )  、  受  理財產申報機關  本資  料   (  如  存款人之年  構  )   為辦
               籍  、 身 分證字   號 、 住址  及 電話  等  )   時,可備文  逕 洽  銀行辦理。
           十一、   政 黨 、 政  治 團 體 及 擬參選   人 依據政   治 獻 金法規定,編製收支帳           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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