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340
332 銀行法法令彙編
財政部 86.4.18. 台財 稅 第 861893812 號函
主 旨 : 納稅 義 務人以繳 稅 取 款委託 書 繳 納綜 合所 得 稅 , 經 稽 徵 機關提 兌
無 法 兌 領 , 且 在 3 月 31 日存款不足 案 件,稽 徵 機關為辦理 是 類
案 件發 單 補 徵追 繳作業 需 要,可 逕向 各金融 單位 函詢 納稅 義 務人
『 結算 申報 截 止 日 』 之存款 餘 額, 毋 需 報部核可,以 利 稽 徵 業務
迅 速 進行。
廿 二、受理公 職 人 員 財產申報機關 ( 構 ) 查詢時 金融機構 說 明義務之範
圍。
行政院 86.5.2.(86) 台法字第 1750 號
主 旨 : 所報 受 理公 職 人 員 財產申報機關 ( 構 ) 依 公 職 人 員 財產申報法第
10 條規定「 受 查 詢者 有 據 實說明之 義 務」,金融機構說明 義 務
之 範圍 究 否 以申報人 依 法申報之 範圍 為查 詢 之 範圍 疑 義 一 案 , 請
照 本 院研 商 結論 辦理。
說明 : 二、本 院研 商 結論如左:
本 案 法務部 認 「為 達 公 職 人 員 財產申報法 端 正 政風 之 目的 ,
受 理申報機關 ( 構 ) 認 申報人有申報不實之 嫌 疑, 依 法進行
審 核, 而 有查 詢 相關資 料 之 必 要 者 , 受 查 詢者就 查 詢 事項,
應
查
,原則可
詢者
為金融機構時,其有關
見 據 實說明,不以公 採 ;惟受 職 人 員 財產申報表內 容 項 目 為限」之意 貸 款之 徵
信及 審 核文件一 般 均 為金融機構為內部作業 需 要所 建 立,則
非屬有查 詢 必 要之資 料 。
廿 三、公 平會 依公 平 交易法第 27 條 請求 銀行提供涉 案 帳戶往來資 料 符
合銀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所稱之其他法 律 另 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