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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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銀行法法令彙編




                                          財政部   86.4.18.  台財  稅 第  861893812  號函
           主  旨  : 納稅  義  務人以繳  稅 取  款委託  書  繳 納綜  合所  得  稅  , 經  稽  徵  機關提  兌

                 無 法 兌 領  , 且 在  3  月  31  日存款不足  案 件,稽   徵 機關為辦理      是 類
                 案 件發  單  補 徵追  繳作業   需 要,可   逕向  各金融   單位  函詢  納稅   義 務人

                 『 結算  申報   截 止 日  』 之存款  餘 額,  毋  需 報部核可,以     利  稽 徵 業務
                 迅 速 進行。

           廿 二、受理公      職  人 員 財產申報機關      (  構 )   查詢時  金融機構  說 明義務之範

                 圍。

                                               行政院   86.5.2.(86)  台法字第  1750  號
           主 旨  : 所報  受 理公  職 人  員 財產申報機關      (  構 )   依 公  職 人 員  財產申報法第
                 10  條規定「    受 查  詢者  有 據  實說明之   義  務」,金融機構說明         義 務

                 之 範圍  究  否 以申報人    依 法申報之    範圍  為查  詢 之  範圍  疑 義  一 案 , 請
                 照 本 院研   商 結論  辦理。

           說明  : 二、本   院研   商 結論如左:
                     本  案 法務部   認 「為  達 公  職 人 員 財產申報法    端 正 政風   之 目的  ,
                     受  理申報機關      (  構  )   認  申報人有申報不實之   嫌  疑,  依  法進行

                     審  核,  而 有查  詢 相關資   料 之 必 要  者 , 受 查  詢者就  查  詢 事項,
                     應
                                        查
                        ,原則可
                                          詢者
                                              為金融機構時,其有關
                     見  據  實說明,不以公  採 ;惟受  職  人  員  財產申報表內  容  項  目  為限」之意 貸 款之  徵
                     信及   審 核文件一    般 均 為金融機構為內部作業          需 要所   建 立,則
                     非屬有查     詢 必  要之資  料  。
           廿 三、公   平會   依公  平 交易法第     27  條 請求  銀行提供涉    案 帳戶往來資      料 符

                 合銀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所稱之其他法     律 另  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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