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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出口時,再將裝運內容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此通知而簽發保險
證明書,因內容記載較為簡略,將來如發生保險事故,也有未盡事宜,
概以統保單之約定為準。
(三)保險聲明書 (Insurance Declaration)
在統保單項下,進出口商於每一批貨物裝運確定時,立即將貨物名
稱、數量、金額、船名、航次、啟運日期等資料向保險公司通知,保險
公司根據此通知而簽發保險聲明書。
上項之保險證明書及保險聲明書皆為統保單項下之分保單。
二、由於統保單 (Open Cover) 係進出口商預先與保險公司針對一定期間
(通常為一年) 簽訂一種概括性之保險契約,於每一批貨物出口時,
再將裝運內容通知保險公司,再由保險公司出現保險證明書或聲明
書,供出口廠商押匯,萬一發生保險事故,以憑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之證明文件,但因保險證明書與保險聲明書上所記載之保險條款內
容較為簡略,發生保險事故時,必須併同統保單之條款,向保險公
司請求理賠,以出口為例,若統保單由出口商與保險公司約定,內
容進口商完全不知,萬一發生保險事故,進口商保險公司索賠時,
方發現保險公司或證明書所承保範圍出現差異,進口商必發生損
失,故 UCP600 第 28 條 d 項規定「保險單代替統保單項下之保險證
明書或聲明書可以接受」,反言之,保險證明書或聲明書不可替代
保險單。(另參閱首篇第 4 章案例 21)
1. 統保單 (Open Cover 或 Open policy) 樣式如附件 (一)
2. 保險證明書 (Insurance certificate) 樣式如附件 (二)
3. 保險聲明書 (Insurance Declaration) 樣式如附件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