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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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63
本公司目前持信用狀規定之貨運單據前往國內某一外匯銀行,辦理
押匯,經押匯銀行審核單據時發現 L/C 規定應提示保險單 (Insurance
Policy),但本公司係提示保險證明書 (Insurance Certificate),雖以瑕疵切
結方式押匯,但仍為開狀銀行拒付,請問,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28 條 d 項規定「保險單代替統保單項下之保證證明書或聲明書可以接
受」反之,保險證明書或保險聲明書不可代替保險單嗎?理由何在?
一、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28 條 a 項規定可以接受之保險單據
有下列三種內容簡述如下:
(一)保險單 (Insurance Policy)
保險公司或保險人於承保後訂簽發之正式保險契約,其上載明保險
人與被保險人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權力及義務,將來如發生保險事故,將
依據所承保責任給予理賠。
(二)保險證明書 (Insurance Certificate)
進出口商可預先與保險公司針對一定期間內,進出口貨物簽訂一種
概括性的保險契約,即所稱之統保單 (Open Cover),而於每批貨物裝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