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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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63


















                                  本公司目前持信用狀規定之貨運單據前往國內某一外匯銀行,辦理

                             押匯,經押匯銀行審核單據時發現 L/C 規定應提示保險單 (Insurance
                             Policy),但本公司係提示保險證明書 (Insurance Certificate),雖以瑕疵切

                             結方式押匯,但仍為開狀銀行拒付,請問,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28 條 d 項規定「保險單代替統保單項下之保證證明書或聲明書可以接

                             受」反之,保險證明書或保險聲明書不可代替保險單嗎?理由何在?




                             一、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28 條 a 項規定可以接受之保險單據

                                  有下列三種內容簡述如下:


                             (一)保險單 (Insurance Policy)


                                  保險公司或保險人於承保後訂簽發之正式保險契約,其上載明保險
                             人與被保險人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權力及義務,將來如發生保險事故,將

                             依據所承保責任給予理賠。

                             (二)保險證明書 (Insurance Certificate)


                                  進出口商可預先與保險公司針對一定期間內,進出口貨物簽訂一種

                             概括性的保險契約,即所稱之統保單 (Open Cover),而於每批貨物裝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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