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台灣金融創新
觀點與對策
上述三種創新指數皆以國家為評比對象,故其採用細項指
標皆以年資料為主,檢視全球各國過去一年或一段期間整體創
新程度之變化。【表 3-4】為彙整三大創新指數之編製架構與
使用指標,並進行比較。
惟目前國際上尚未有機構針對個別產業的創新行為進行一
套系統性的評估方法,以茲比較。本院欲檢視我國金融業之金
融創新發展程度,與前述三種創新指數以國家作為衡量創新的
主體,在本質上存在頗大差異,故在細部指標無法一體適用。
爰本院在編製金融創新指數,主要參採上述創新指數之編製方
法與精神,並另行挑選可適當描述金融產業創新活動之細項指
標作為計算基礎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