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台灣金融創新:觀點與對策
P. 58

46   台灣金融創新
              觀點與對策




             項目      英國        新加坡          澳洲          香港         台灣
                  應向消費者揭露 1. 應告知消費者 對於服務之人數上 即時和公平的賠 妥善保護措施及
                  該產品或服務之     該金融服務係 限、金額有明確規 償機制,以及讓 退出機制。
                  相關風險,並有     於監理沙盒中 定,並要求有完整 客戶退出試行的
                  補償機制,FCA    運作並揭露主 的補償保險規畫。       安排。
                  並將逐案要求業     要風險。須確
             消費   者採取不同的消     保消費者已詳
                  費者保護機制。     閱並理解主要
             者保
                              風險。
              護              2. 核准之監理沙
                              盒實施者、監
                              理沙盒實施起
                              訖日等訊息公
                              布於 MAS 網
                              站。
            資料來源:谷湘儀、臧正運編審 (2017)。

                 盱衡「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在申請資格、審

            查期間、申請資格條件、試驗期間以及消費者保護等面向與

            各國存在諸多差異之外,實驗業者更可在實驗期間豁免金融相

            關法令規定,但須遵循個資法、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法等相關

            規定。



             (六)金融發展行動方案


                 全球金融科技發展風起雲湧,推動金融創新以提升金融

            業之競爭力儼然成為各國的重要國策。 為協助金融業轉型升

            級,金管會於 2018 年 6 月 14 日公布「金融發展行動方案」,

            規劃我國金融業未來之戰略方向,並區分為「銀行業」、「證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