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台灣金融創新:觀點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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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台灣金融創新
觀點與對策
融業者才可申請,英國、新加坡則放寬為金融業者與非金融業
者兩者皆可提出申請。我國申請試驗者為自然人、獨資合夥、
法人機構皆可,相較其他國家更為寬鬆。 此外,審查制度唯
獨澳洲採取事先報備制,其餘國家則採取事先審查制,審查期
間各國互異,但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此外,就試驗期來看,
進入試驗的金融科技新創企業或金融業者被允許在沙盒中試驗
的時間是有限的。綜合而言,短則如英國的 3~6 個月,多以 1
年為限,我國最長可延至 3 年;新加坡與香港的試驗期間,主
管機關則以個案審核方式處理,另可申請延長實驗期限。 各
國之金融監理沙盒都有蘊含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機制之設計。
【表 2-10】為各國金融監理沙盒 ( 或創新實驗 ) 機制之比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