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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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外國公益信託實務個案 109
一、營利性
前揭準公益信託計畫中,信託契約約定了預期的收益率,這
也是投資者認購信託商品的主要目的。換言之,準公益信託的委
託人設定該類信託目的,首先是獲利,故準公益信託是一種特殊
的投資方式。作為受託人的信託業者必須嚴格按照信託文件約
定,以保值、增值為目的,管理信託財產。因此,信託業者必須
依照約定,進行信託財產的使用、投資等營利性行為。而信託業
者亦得從信託財產利益中獲取報酬,以維持其自身的運作以及為
股東謀取利益,這是由信託業者的本質屬性─營利性決定的。
二、營業性
依中國大陸信託法的規定,公益信託的受託人由委託人設立
信託時選任,並無資格的特別限制;但準公益信託的受託人則必
須由信託業者擔任,蓋 (一) 信託業者必須依照公司法等特定法
規設立;(二) 信託業者以信託業務的經營為主業,並受特定機構
的管理與監督。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 1 條規定:「為加強對信託
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信託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信託業的健康
發展,根據中華人國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
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三、公募性
準公益信託計畫均由信託公司向社會公眾推介,向不特定的
個人、組織發出要約,屬於公募行為。換句話說,受託人確定在
先,由其招募委託人,而在公益信託中則是相反的。一般而言,
公益信託中首先要有意欲從事公益事業的委託人,再由其選定受
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