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中小企業財會贏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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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資證明。原始憑證,其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

                        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其
                        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經辦人員簽字或蓋

                        章,憑以記帳。有關會計憑證之管理及保管,在稅捐稽徵機關
                        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

                        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
                        而損毀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
                        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前

                        項會計憑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
                        關調查核定後,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
                        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將會計憑證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前項

                        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憑證得予銷毀。但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
                        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
                        作,該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三、會計作業流程



                            一般企業的會計作業流程如圖 5-5-1 所示: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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