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中小企業財會贏戰手冊
P. 135
以資證明。原始憑證,其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
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其
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經辦人員簽字或蓋
章,憑以記帳。有關會計憑證之管理及保管,在稅捐稽徵機關
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
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
而損毀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
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前
項會計憑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
關調查核定後,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
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將會計憑證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前項
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憑證得予銷毀。但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
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
作,該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三、會計作業流程
一般企業的會計作業流程如圖 5-5-1 所示: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