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中小企業財會贏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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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憑證



                          商業會計法規定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或給予足以證

                      明之會計憑證。會計憑證分成兩大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發生之直接(原始)憑

                             證。

                          如送貨單、統一發票等。原始憑證又分成三大類:

                           1.  外來憑證:係來自外界之憑證。

                           2.  對外憑證:由本身給予外界之憑證。

                           3.  內部憑證:本身自行製存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且作為
                             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共分三種。


                           1.  現金收入傳票。
                           2.  現金支出傳票。

                           3.  轉帳傳票。


                          會計人員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然後方可入
                      帳,但如果是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可以不用附

                      原始憑證。如本身會計事務較簡單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
                      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公司對

                      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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