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退休金QA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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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規範之第 9 類退職所得,包括凡個人領取之退休
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
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
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
及其孳息,不在此限。因此針對勞工而言,不論其為適用舊制
或新制而得之退休金,且不論是一次或分期請領,皆為前述之
退職所得。
而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中,該項所得另有相關
「定額免稅」的計算規定,財政部公告 102 年度計算退職所得
定額免稅之金額中:
1.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次領取總額在 175,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以下者,所得額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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