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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給付,以保障本人及其家屬未來生活安全為目的之一種社會

                              保險制度。分別介紹如下:
                              一、老年年金:被保險人到達一定年齡或依法退休時,就可以

                                  開始定期受領年金。
                              二、殘廢年金:被保險人遭遇所指殘廢狀況時,就可以開始定
                                  期受領年金。

                              三、遺屬年金:被保險人身故時,遺留下來的家屬 (鰥夫、寡
                                  婦及受撫養子女)  就可以開始定期受領年金來保障生活。


                                  對此三種年金給付水準的處理與規劃,又可依其保障程度
                              及職等別而有所謂的「基礎年金」與「附加年金」。

                                  「基礎年金」:係指政府為保障國民於發生一定保險事故
                              時的基本經濟生活安全,予以給付的一種年金型態。

                                  「附加年金」:在社會年金保險中除提供基礎年金外,並
                              按被保險人投保薪資及保險年資等因素訂定所得比例給付制
                              度,以維持受僱勞工較適當的生活水準。

                                  當然,年金保險亦適用於商業保險。我國保險法第 135 條
                              之 1 規定,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

                              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而年金則兼具給付方
                              式與給付金額雙重意義。至於年金與年金保險的種類及其意

                              義,將因其支付條件、期限及時期等不同而有所區分,同時亦
                              依其繳費方法、受領人數、給付方式及給付金額變動與否而有

                              不同分類。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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