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9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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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係各本國銀行以自有資金加強對中小企業放款之方案,其利
                             率及貸放條件均由承辦銀行依個案決定,而金管會則配合開放銀行

                             簡易型分行辦理中小企業放款,並將考核各銀行辦理中小企業放款
                             之績效,依考核結果採取差別獎勵措施。公股銀行經該會評選為績

                             效優良者,財政部亦將於年度工作考成時予以加分。另配合 Basel
                             Ⅱ之實施,規定銀行對中小企業不超過 4,000 萬元之放款,且得適

                             用較低風險權數 75%。



                             本方案實施第一期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之配套措施


                             1.  新增 1,000 億元批次信用保證額度:預定於 94 年 7 月至 95 年 6

                                月間,分次辦理批次信用保證額度評選業務,目前已於 94 年 7
                                月 28 日完成 506 億元額度公開評選業務 (其中 6 億元額度為分

                                配額度)。
                             2.  放寬在政府核准工業區設廠之新設中小企業送保規定:已放寬

                                「保證對象標準」對於工業區設廠之新設中小企業送保規定,

                                業於 94 年 7 月 1 日由本部准予備查在案,並於 94 年 7 月 12 日
                                起實施。

                             3.  提高小額簡便貸款信用保證額度:已修正「小額簡便貸款信用
                                保證要點」相關規定,將每一使用統一發票之企業送保總額度

                                上限由 300 萬元提高為 500 萬元,業於 94 年 7 月 12 日由本部
                                准予備查,並於 94 年 7 月 25 日起實施。

                             4. 95 年起放寬 1,000 萬元授權送保銀行家數為二家:已針對綜合
                                額度 (含一般貸款、商業本票保證、外銷貸款及購料週轉融資)

                                及履約保證項目 1,000 萬元授權送保案件,得由二家銀行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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