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0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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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者,應檢具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5. 符合天然災害受災戶身分者,應檢具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
鄉 (鎮、市) 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6. 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勞委會通知申請人於 21 日內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四)不得申辦情況
申請人或所經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辦本貸款:
1. 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
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
準。
2. 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
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 1 個月、應繳利息
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 3 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
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
3. 曾辦有本貸款、微型企業創業貸款或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
款,但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五)貸款額度
1. 貸款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最高以新臺幣 (以
下同) 100 萬元為限。
2. 符合凡年滿 20 歲至 65 歲婦女,3 年內曾參與政府實體創業研
習課程,並經創業諮詢輔導,所經營事業員工數 (不含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