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0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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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者,應檢具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5.  符合天然災害受災戶身分者,應檢具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
                             鄉 (鎮、市) 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6.  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勞委會通知申請人於 21 日內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四)不得申辦情況

                            申請人或所經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辦本貸款:

                          1.  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

                             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
                             準。

                          2.  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
                             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 1 個月、應繳利息

                             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 3 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
                             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

                          3.  曾辦有本貸款、微型企業創業貸款或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
                             款,但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五)貸款額度


                          1.  貸款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最高以新臺幣 (以
                             下同) 100 萬元為限。

                          2.  符合凡年滿 20 歲至 65 歲婦女,3 年內曾參與政府實體創業研
                             習課程,並經創業諮詢輔導,所經營事業員工數 (不含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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