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9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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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之對象


                            1.  生產事業:符合下列標準之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之企業。依法登
                               記,獨立經營,並領有下列證照之一:

                               (1)  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造業、加工業、手工業。但依「工廠管理
                                   輔導法」規定,廠房、廠地或生產設備未達設廠標準,毋需辦
                                   理工廠登記證者,依下列2項文件認定:

                                   a.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載有製造、加工等營業項目。
                                   b.  由企業具結,經授信單位核認確有從事上述營業事實者。

                               (2)  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之營造業。
                               (3)  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 8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未滿2

                                   百人。
                               (4)  連續營業已達半年以上。

                               (5)  無「信用或營業狀況不良企業移送信用保證注意事項」  所列
                                   不得送保之情事。

                            2.  一般事業:符合下列標準之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之企業。

                               依法登記,獨立經營,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煤礦採取業、特殊娛
                               樂業。最近 1 年營業額在新台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未

                               滿 50 人。連續營業已達 1 年以上。
                            3.  創業個人:在國內設有戶籍,年齡在 20 歲以上 65 歲以下之中華民

                               國國民,且為所創或所營中小企業之負責人或出資人。
                            4.  其他經本基金董事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下列保證對象:

                                (1)  自有品牌企業:符合經濟部核頒之「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
                                    款要點」及各有關規定者 (包含大企業)

                                (2)  非中小企業:符合經濟部工業局制定之「數位內容產業及文化
                                    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要點」  及本基金「數位內容產業及文化創
                                    意產業優惠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者 (包括上

                                    市、上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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