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8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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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戶的資金需求
1. 借款人已申請 96 年 6 月底及 96 年 12 月底免除該項財務承諾,並
獲參貸行同意。
2. 為免於每半年申請免除該項財務承諾,借款人申請變更該項財務承
諾為「(付息之銀行借款-現金及約當現金)/有形淨值不得高於
100%」。
3. 若按原基礎計算,該項比率為×××%。若按新基礎計算,將可輕
易達成該項財務承諾,不得高於 100%。
4. 本項變更財務承諾為大多數決,目前已獲 51.5%參貸銀行同意。
授信的策略與經驗
1. 本案申請變更保證人之財務承諾,已發生過二次,前後會計定義都
不相同,很難比較財務比率之變動,係較前改善或變壞。
2. 若按第一次變更:(負債總額+或有負債-現金及約當現金-70%可
出售債券) /有形淨值不得高於 100%,第二次也可按此定義修改比
率數。若因企業轉型,而改按第二次之比率定義,那也可接受,但
須回頭折算新定義下第一次的比率。如此,比較符合會計前後一致
之原則。
3. 本案聯貸銀行團多數同意後,保證人即無違反財務承諾,造成交叉
違約 (Cross Default),主辦行即可認定無違約情事,為撥出之款項
即可動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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