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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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不以內部聯行息,做客戶利率計價之基準






                         借戶的營運狀況


                            1.  借戶成立已逾××年,主要係委託營建廠商,興建住宅出售及出租為
                               業,興建部份皆委託關係企業的營造公司為之。該公司營收受推案

                               情形而波動,近年因不動產景氣蓬勃,使其營收大幅成長,加上認
                               列投資收益,故稅前淨利增加,近年資評皆為 C 級。
                            2.  借戶係國內的大企業集團,在銀行企業集團評等第一級。在本銀行

                               授信總額度及無擔保授信總額度之限額,尚在本銀行淨值之限額
                               內。

                            3.  連保人於金融機構無其他借款,僅有為借戶做保證之從債務而已。
                            4.  借戶之存貨,含在建工程及待建土地,因近年來北部地區地價上

                               漲,而有增值。
                            5.  本銀行對借戶所提供其關係企業股票之設質總額,只佔該股票發行

                               總股數 0.67%,符合本銀行規定,設質股數不得逾發行公司總股數
                               5%。



                         借戶的資金需求


                            1.  借戶應營運週轉之需,週放額度擬增額,案下擔保品除原設質予本
                               行之關係企業股票外 (重估後押值增加),又提供一台北市郊土地設

                               押。
                            2.  因競爭關係,分行陳報擬“以本銀行聯行息利率加碼××%”,做為利
                               率計價之基準,以鞏固客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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