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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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年 3 月 14 日起的放寬規定
1. 對上述無擔保授信,不再限制為資產淨額之 10%。亦即,不再分有
擔保與無擔保,一律可為上述淨值的 30%。
2. 金管會 97 年 3 月 14 日之放寬辦法,亦准許我國銀行對台商中國境
內之應收帳款,予以融通。
3. 對外商企業在中國持有 50%以上之子公司,本國銀行亦可予以融
資。
4. 可接受台灣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資產為擔保品,對中國台商授
信。
5. 金控及銀行的子銀行,投資中國地區的銀行,其股權在 20%以下
者,修正為「一般類」,惟須建立三方監理的協商機制。
目前,我國銀行可透過海外的子銀行,投資中國境內的銀行股份。
各銀行對中國之授信狀況,每季提報董事會後呈報央行
依中央銀行規定,各銀行必須將該行對中國之授信狀況,每季依央行
設計之表格,依序填報:
1. 授信幣別:台幣、外幣。
2. 授信產業對象:傳統產業、高科技產業。
3. 借款用途:週轉性、資本金。
4. 擔保性:有擔保、無擔保。
5. 授信性質:融資、保證。
6. 逾期狀況:逾期比率。各銀行須先向董事會報告後,再向中央銀行
呈報。
有一位台商對此金額表示存疑,他說「實際的金額應該超出很多。對
岸中國政府的統計金額,較我國銀行提報央行者或許超出十倍,而實際的
金額或許超出百倍」。可見,我國企業在中國投資的龐大。因此,授信風
第5 章 降低中國台商授信風險的策略 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