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P. 104

降低中國台商授信風險的策略







                            由於我國企業海外投資以中國最多,我國政府首先於民國 82 年 4 月開

                       放兩岸地區銀行往來,國內企業於一定金額內可直接投資設廠中國。
                            民國 94 年 3 月放寬 OBU 及海外分支機構,對中國台商授信規定,由
                       完全禁止,改為有條件開放。

                            我國銀行對中國台商之授信,乃以《台灣地區與中國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 35 條,及《台灣地區與中國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為依據,

                       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 (備),各銀行可對中國台商進行授信。



                       第一節
                          對中國地區授信限額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原先規定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銀行直接間接承做對中國授信 (不含短期貿
                       易融資及聯貸)  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決算後資產淨額合計數之 30%,其中無擔保餘額不得逾其淨額 10%。







                  96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