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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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中國台商授信風險的策略
由於我國企業海外投資以中國最多,我國政府首先於民國 82 年 4 月開
放兩岸地區銀行往來,國內企業於一定金額內可直接投資設廠中國。
民國 94 年 3 月放寬 OBU 及海外分支機構,對中國台商授信規定,由
完全禁止,改為有條件開放。
我國銀行對中國台商之授信,乃以《台灣地區與中國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 35 條,及《台灣地區與中國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為依據,
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 (備),各銀行可對中國台商進行授信。
第一節
對中國地區授信限額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原先規定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銀行直接間接承做對中國授信 (不含短期貿
易融資及聯貸) 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決算後資產淨額合計數之 30%,其中無擔保餘額不得逾其淨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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