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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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8 期日、期間、期限與條件 83
旦 一般 貸 款契約 發 生是 類 條 款 所 明訂 之 情 事時, 債 權人 即視
為 貸 款 提 前 到 期, 借款 人須立 即 償還 本金及 已發 生之利 息 ,
加 速 條 款 通常 列 有以 下九項 事 由 : 1. 任何一 宗 債 務不 依 約
清 償 本金時; 2. 依 破 產法 聲 請 和解、 聲 請 宣 告 破 產、 聲 請
公 司重 整 、經 票據交 換 所通知 拒絕 往來、 停 止 營 業, 清 理 債
務時; 3. 依 約 定 原 負 有 提 供 擔保 之義務而不 提 供 時; 4. 因
死亡 而其 繼 承人 聲明 為 限 定 繼 承 或 拋棄 繼 承時; 5. 因 刑 事
而受 沒收 主要財產之 宣 告 時; 6. 任何一 宗 債 務不 依 約 付息
時; 7. 擔保物 被 查 封 或擔保物 滅失 、 價值 減 少或 不 敷 擔保
債 權時; 8. 借款 人對金融業者所 負債 務,其實 際 資金用 途
與 該 業者 核 定用 途 不 符 時; 9. 受 強 制 執 行或 假扣押 、 假 處
分或 其他 保 全 處 分 , 致 金融業者有不能受 償 之 虞 者。當然,
除了以上 九 種 加 速 條 款 事 由 外, 債 權人 倘 確有 保 全 債 權之必
要, 也可 以與 借款 人 個別 議 定加 列 他 種 事 由 ; 但 是, 債 權人
也可 以不主 張 加 速 條 款 ,而容 許貸 款契約 繼 續 有 效 。案例二
中 林 國 棟 被 銀行催 繳 一筆 還 沒到 期的 消 費 者 貸 款 , 原 因是 銀
行 說他信用不 良 ,所以 依據 借款契約 提 前 到 期,正是加 速 條
款 的 情 形。
條 件既 然 繫 於 未 來不 可 確定之事實,所以,若以人為加
工的 方 式使其事實 發 生 或 以 非 自 然之外 力方 式 妨礙 其事實之
發 生, 都 與條 件 之本質有 違 背 ,因此,民法 特別 設下 規定,
對於 意 圖 影響 事實 發 生 或 不 發 生者, 給予 其 意 圖 相 反 之 效
果 :
1. 附 條 件 之法律 行 為當事人,於條 件 成 否 未 定前,若
有 損害 相對人因條 件 成就所應得利 益 之 行 為者, 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