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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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8   期日、期間、期限與條件         81



                                  質之上    市  公  司股票   在  市  價  低  於一定金   額   (  維持  率  )

                                  時,證    券  融資  戶   (  債 務人  )   必須  被 追繳  保  證金   (  補供
                                  擔保   )
                                  條  件  的  根 據  是將來  客  觀上  「  不確定是    否  發 生  」  之事
                                2.
                                  實,若是過       去  或  現在  已  確定  發 生之事實,     或未   來確
                                  定會   發  生之事實,     則  變  成期  限 ,而不是條      件  了,  依

                                  據最   高法院    68  年台上   字  第  2861  號判  例 : 「  法律  行
                                  為成立時,其成就與            否  業  已  確定之條   件即  所  謂  既  成
                                  條 件  ,  亦  即  法律  行  為所  附  條  件 ,  係  屬  過  去  既  定之事
                                  實者,    雖  其有條   件  之外形,     但 並  無  其實質之條     件  存

                                  在,   故  縱  令  當事人於法律     行  為時,不知其成         否  已  經
                                  確定,    亦非  民法   第  99  條所  謂  條 件 。我民法關於      既  成

                                  條 件  雖  未  設  明  文規定,然   依據   法理,條     件  之成就於
                                  法律   行  為成立時    已  確定者,     該 條  件  若  係  解除條  件  ,
                                  則 應  認  法律  行  為為  無  效  。  」  例如前面所   舉  股票  設  質
                                  一事,其     市  價  之  漲跌  是  沒  有任何人  可  以  預  知的,所

                                  以其   市  價  是  否  會  低  於一定金  額   (  維持  率  )   正是  客  觀
                                  上 「  不確定是     否  發  生  」  之事實,  又  例如  「  中  華  民國

                                  第 十  三  任總  統  選  出  時  」  是將來確定會    發  生之事實,
                                  就 非  條  件  ,若是說   「  馬  英  九  當選中  華  民國  第  十  三  任
                                  總 統  連  任  」  就是  「  將來不確定是     否  發  生  」  之事實,

                                  算 是條   件 。
                                3.   條 件  的  功 能在於使法律    行  為  發  生  效力或  法律  行  為  喪
                                  失 效力   ,  只  須條  件  成就,  完全   不  需  要當事人    再  為任

                                  何  意  思 表  示   (  如要  約  、承  諾  、承  認  、同  意或  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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