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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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8 期日、期間、期限與條件 81
質之上 市 公 司股票 在 市 價 低 於一定金 額 ( 維持 率 )
時,證 券 融資 戶 ( 債 務人 ) 必須 被 追繳 保 證金 ( 補供
擔保 )
條 件 的 根 據 是將來 客 觀上 「 不確定是 否 發 生 」 之事
2.
實,若是過 去 或 現在 已 確定 發 生之事實, 或未 來確
定會 發 生之事實, 則 變 成期 限 ,而不是條 件 了, 依
據最 高法院 68 年台上 字 第 2861 號判 例 : 「 法律 行
為成立時,其成就與 否 業 已 確定之條 件即 所 謂 既 成
條 件 , 亦 即 法律 行 為所 附 條 件 , 係 屬 過 去 既 定之事
實者, 雖 其有條 件 之外形, 但 並 無 其實質之條 件 存
在, 故 縱 令 當事人於法律 行 為時,不知其成 否 已 經
確定, 亦非 民法 第 99 條所 謂 條 件 。我民法關於 既 成
條 件 雖 未 設 明 文規定,然 依據 法理,條 件 之成就於
法律 行 為成立時 已 確定者, 該 條 件 若 係 解除條 件 ,
則 應 認 法律 行 為為 無 效 。 」 例如前面所 舉 股票 設 質
一事,其 市 價 之 漲跌 是 沒 有任何人 可 以 預 知的,所
以其 市 價 是 否 會 低 於一定金 額 ( 維持 率 ) 正是 客 觀
上 「 不確定是 否 發 生 」 之事實, 又 例如 「 中 華 民國
第 十 三 任總 統 選 出 時 」 是將來確定會 發 生之事實,
就 非 條 件 ,若是說 「 馬 英 九 當選中 華 民國 第 十 三 任
總 統 連 任 」 就是 「 將來不確定是 否 發 生 」 之事實,
算 是條 件 。
3. 條 件 的 功 能在於使法律 行 為 發 生 效力或 法律 行 為 喪
失 效力 , 只 須條 件 成就, 完全 不 需 要當事人 再 為任
何 意 思 表 示 ( 如要 約 、承 諾 、承 認 、同 意或 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