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9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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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28 質權 289
提供 擔 保 物, 包括 一萬 張 燁興 金 屬 的 股票 , 雖 然 三 件 貸款的
對象 、用 途 、擔 保 品種 類 各有不 同 ,但都 與 「 質 權 」有關。
什麼 是 「 質 權 」? 我 們去 河濱 公 園騎 腳 踏 車,在 腳 踏 車
租 借 處 借車 時 押 了一 張 身分 證 , 是 不 是 成 立 質 權 ?去 旅館 投
宿 時 , 先 預 刷 信用卡一 次 , 而未 載 明 金
額, 是 不 是 成 立 質 權 ? 依據民法第 884
條 : 「 稱動產 質 權 者, 謂 債 權 人 對 於債務
人或 第 三 人 移 轉 占 有 而供其 債 權 擔 保之動產 ,得 就 該 動產 賣
得價金 優 先受償之權 。」及 第 900 條 : 「 稱權 利 質 權 者, 謂
以 可 讓 與之 債 權 或 其 他 權 利為 標 的物 之 質 權 。」 可知 , 首先
要發生債 權 關係, 其次 ,為了要 確 保 債 權 ,債 權 人得 占 有 動
產 、 可 讓 與之 債 權 或 其 他 權 利,如債務人不為 清償 ,債 權 人
可就 該 動產 、 可 讓 與之 債 權 或 其 他 權 利 之 賣 得價金 優 先受
償 , 身分 證 只是 一 張 證書 ,不 是 有 財產 價 值 的 動產 ,更不 是
可 讓 與之 債 權 或 其 他 權 利,不能 買賣 , 而 旅館 亦 沒有 占 有 旅
客 之 信用卡, 就算 占 有 也 一 樣 不能 買賣 , 所 以,都不能 算是
成 立 質 權 。
在 日 常生 活 中, 談 到 設質 最 常想到的 就是 「 當 舖 業」,
依據當 舖 業 法第 3 條 第 4 、 5 、 7 款 : 「 質 當:指持當 人以 動
產 為擔 保 , 並 交付 於 當 舖 業,向 其 借款、支 付 利息 之 行為。
收 當:指當 舖 業 就持當 人 提供 擔 保 借款 之動產 ,貸 與 金 錢之
行為。取 贖 :指清償 債務,取 回質 當 物 之 行為。」還有 第
12 款及 第 9 款 : 「 滿 當期日:指約 定取 贖 之最 後 日期 。 流
當 物 :指 滿 當期日 屆滿 五日 後, 仍未 取 贖 或 順延質 當之 質 當
物。」 綜 合 來 說 , 當 舖 的工 作就是 一 方面 收 受持當 人 提供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