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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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87 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
分配盈餘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略)
然而,預扣稅額 10%存放於國庫時,並無利息,而且不分
配盈餘並未解決股東的困擾,只是將問題發生時間延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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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投資公司不應該保留盈餘,應該每年度都分配盈餘。
當 B 投資公司分配盈餘給王先生時,王先生就「實現」這
筆營利所得,依法申報所得稅,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
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
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
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
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
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
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
額計算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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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不知道如何合法解決投資公司盈餘實現對股東造成的所得稅問題,
只好留待有能力的稅務顧問出面規劃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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