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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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王先生改以投資公司「幫他持股」,當 A 公司配發年
                                  度盈餘時,因為股份持有人從王先生過戶改為某 B 投資公司,

                                  因此 A 公司配股配息給 B 公司,而不會是王先生了。
                                       當 B 投資公司獲得 A 公司股息時,必須記入 B 公司收

                                  入,但須課徵營所稅 25%嗎?依據所得稅法第 42 條 (投資收
                                  益免稅之要件):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
                                    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
                                    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
                                    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
                                    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由於上述條文第一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此,
                                  B 公司收到配股配息完全免稅,就可以在年度結算申報後,轉
                                  交盈餘給股東。當每年 5 月份申報前一年度財報時,假設 B 投

                                  資公司收入 500 萬元的配股配息,而該年度費用支出 100 萬
                                  元,則 B 投資公司盈餘 400 萬元。

                                       當公司有盈餘 400 萬元時,股東可以有二種做法:(1)  分
                                  配盈餘、(2)  不分配盈餘。若股東選擇不分配盈餘,則依法未

                                  分配盈餘預扣 10%稅額,依據所得稅法第 6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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