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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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王先生改以投資公司「幫他持股」,當 A 公司配發年
度盈餘時,因為股份持有人從王先生過戶改為某 B 投資公司,
因此 A 公司配股配息給 B 公司,而不會是王先生了。
當 B 投資公司獲得 A 公司股息時,必須記入 B 公司收
入,但須課徵營所稅 25%嗎?依據所得稅法第 42 條 (投資收
益免稅之要件):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
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
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
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
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由於上述條文第一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此,
B 公司收到配股配息完全免稅,就可以在年度結算申報後,轉
交盈餘給股東。當每年 5 月份申報前一年度財報時,假設 B 投
資公司收入 500 萬元的配股配息,而該年度費用支出 100 萬
元,則 B 投資公司盈餘 400 萬元。
當公司有盈餘 400 萬元時,股東可以有二種做法:(1) 分
配盈餘、(2) 不分配盈餘。若股東選擇不分配盈餘,則依法未
分配盈餘預扣 10%稅額,依據所得稅法第 6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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