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6
作者序
國際貿易付款方式,站在賣方 (出口商) 之立場,以記帳 (O/A) 之風
險最大,託收 (D/P、D/A) 次之,信用狀 (L/C) 風險較小,預收貨款
(CWO) 最為有利。不管是上述哪一種付款方式,賣方出貨後,都必須備
妥貨運單據,諸如商業發票、包裝單、提單、產地證明、檢驗報告或保
險單 (CIF),供買方完成領貨手續 (報關檢驗,核稅,領貨,記帳) 或保險
索賠。
若賣方所準備之單據文件不符合買賣合約、信用狀之要求或貿易慣
例,導致買方無法順利辦理通關領貨或保險索賠無門,損及買方之權益
時,縱賣方先收款後交貨,賣方亦必須退還預收貨款,甚至賠上買方之
損失及貨物退運之費用。為確保貿易之順暢,賣方或交易關係人 (船公
司,保險公司,報關行) 製作貨運單據必須要嚴謹,相對的買方或銀行審
核單據時,亦必須具備相同專業能力方能因應。
出口商辦理押匯時,依合約或信用狀規定,提示貨運單據,貨運單
據之內容除依買方在合約或信用狀要求外,單據之製作皆遵循國際商會
(ICC) 所訂製之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ISBP
2007)、託收統一規則 (URC522)、ISP98,海牙公約、漢堡規則,英倫保
險協會保險規則等規定。
本書係提供從事國際貿易業務相關業者 (包含出進口貿易商、銀行、
船公司、保險公司、報關行等),如何解讀買賣契約或 L/C 之內容,如何
運用 INCOTERMS ○ 2010,UCP (600),ISBP (2007),URC (522) 等相
R
關國貿法規規定製作及審核單據,以提供符合買方要求之單據,順利取
得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