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活用財務報表-企業融資實務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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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製合併報表的公司
行政院金管會鼓勵上市上櫃公司公開每月的合併營收情形,讓投
資人更易暸解母公司集團的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依照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第 7 號「合併財務報表」規定,必須編製合併報表的公司如下:
(一)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 50%
者,即對被投資公司有控制能力。
(二)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
50%者,但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仍視為對被投資公司有控制
能力:
1. 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2. 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的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3. 有權任免董事會 (或約當組織) 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
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或約當組織)。
4. 有權主導董事會 (或約當組織) 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
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或約當組織)。
5. 其他具有控制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