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5 - 為信用把關-企業信用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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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大陸信用體系建設介紹             437




                             第    五 十    條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           根據   履行徵信管理職責的          需 要,
                                          可以採取    下列   措施進行    現 場 檢 查  :

                                             進  入 徵信機構進行      檢  查  ;   ,要  求  其對有關  檢  查  事項  作  出
                                          (
                                           一 )
                                           二
                                                  徵信機構的工
                                              詢問
                                                                   員
                                             )
                                          (
                                                               作
                                                                 人
                                                  、
                                          ( 三  )  說明  閱 ;    複製  徵信機構與  檢 查 事項有關的  檔 、資  料  ,並對
                                              查
                                             可能   被 轉 移 、銷  毀 、隱   匿 或  篡改  的 檔 資 料予  以 封 存;
                                          ( 四 ) 檢 查 徵信機構  運  用 電 子 電 腦 管理業務資      料  的 系統  。
                                           進行  現 場 檢  查  ,應當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
                                           批准。   現 場 檢  查  時,  檢 查 人  員 不得  少於  2  人,並應當出      示

                                           合法證   件 和 檢  查通知書    ; 檢  查 人 員少於    2  人或未出    示  合法
                                           證 件  和 檢 查通知書    的,徵信機構有權         拒絕  檢  查 。

                             第五   十  一條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資訊主                      體 的 投 訴後   ,應當
                                           對相關   情 況進行    核查  ,發   現  徵信機構、信用資訊提供者和

                                           信用資訊使用人        違  反本條例及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
                                           有關管理規定的,有權責             令  其  改正  ,並  按 照本條例相關規

                                           定進行處理。
                             第五   十  二條  徵信機構應當         按  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制

                                           定有關徵信業務的內部管理制度、業務                    操作  規程等    檔 ,並
                                           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              備案   。

                                           徵信機構的      名  稱、  註冊  資本等事項發       生 變更的,應當在變
                                           更 後  30  日 內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              備案  。

                                           徵信機構應當       按  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



                                             期  報  送  有關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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