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5 - 為信用把關-企業信用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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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大陸信用體系建設介紹 437
第 五 十 條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 根據 履行徵信管理職責的 需 要,
可以採取 下列 措施進行 現 場 檢 查 :
進 入 徵信機構進行 檢 查 ; ,要 求 其對有關 檢 查 事項 作 出
(
一 )
二
徵信機構的工
詢問
員
)
(
作
人
、
( 三 ) 說明 閱 ; 複製 徵信機構與 檢 查 事項有關的 檔 、資 料 ,並對
查
可能 被 轉 移 、銷 毀 、隱 匿 或 篡改 的 檔 資 料予 以 封 存;
( 四 ) 檢 查 徵信機構 運 用 電 子 電 腦 管理業務資 料 的 系統 。
進行 現 場 檢 查 ,應當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
批准。 現 場 檢 查 時, 檢 查 人 員 不得 少於 2 人,並應當出 示
合法證 件 和 檢 查通知書 ; 檢 查 人 員少於 2 人或未出 示 合法
證 件 和 檢 查通知書 的,徵信機構有權 拒絕 檢 查 。
第五 十 一條 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資訊主 體 的 投 訴後 ,應當
對相關 情 況進行 核查 ,發 現 徵信機構、信用資訊提供者和
信用資訊使用人 違 反本條例及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
有關管理規定的,有權責 令 其 改正 ,並 按 照本條例相關規
定進行處理。
第五 十 二條 徵信機構應當 按 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制
定有關徵信業務的內部管理制度、業務 操作 規程等 檔 ,並
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 備案 。
徵信機構的 名 稱、 註冊 資本等事項發 生 變更的,應當在變
更 後 30 日 內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 備案 。
徵信機構應當 按 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
期 報 送 有關資 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