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3 - 為信用把關-企業信用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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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企業信用風險之移轉機制           385




                                2.   承保標的

                                  (1)   海 外工  程  或 技 術 提 供 經驗收部分之      價 款  ( 以下簡   稱價  款 ) 。
                                  (2)   該  工 程  已 完 成未經驗收前、進行中或未開始進行而                   支出   之成

                                      本  (  以下簡  稱支出   成 本 ) 。

                                  (3)   為進行  該 工  程  或提  供技  術 而  搬運  至工   地  之設  備  (  以下簡  稱  設
                                      備 ) 。

                                3.   承保範圍

                                  (1)   價 款及  支出  成 本 部分:

                                      a.   外  國 政 府 實施  限 制  或 禁止  外 匯交  易。

                                      b.   輸出目  的  地國  家 發 生戰爭、    革 命或內   亂  。
                                      c.   其  他 發 生 於國  外不  可 歸 責 於 契 約雙方當事     人 者 。
                                      d.   海 外工  程  契 約 或 技 術 提 供  契 約 之對  方 破  產。

                                      e.   海  外工  程 契  約 或  技 術  提 供  契 約 之對  方  依工  程 或  技 術  提 供  契

                                        約  規 定有  付 款  義  務 時 起算  , 逾   6   個月不  付  款。但以不     可  歸
                                        責 於被保    險人所  由  發 致 者  為限。  國輸出    入  銀  行  僅  對  價  款或  盈餘  中

                                                             ,中
                                      前項第一款
                                                        生
                                                 事
                                                          時
                                                                   單者
                                                                險
                                                                              償
                                                                                責任。

                                                                           賠
                                                                       ,負
                                        匯
                                      擬

                                          部分:
                                  (2)
                                      a.  設  備  回  本國  部分經  載  明  於保  或  其類  似  組 織  之 沒  收、  徵 用、  國  有
                                        設
                                                             府
                                          備
                                             上權利為外
                                                          政
                                                        國
                                        化 等行為所     奪 取  。
                                      b.   由 於  戰爭、  革  命、內  亂 、  暴 動  或 民眾騷擾    使  設 備  之權利受
                                        侵害   , 致 不能  使  用 者  。
                                      前項設    備  限  於  置存  於海  外工  程  契  約  或  技  術  提  供  契  約  履  行  地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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