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2 - 為信用把關-企業信用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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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海外工程保險

                            我國   廠商從   事輸出    貿  易或  海 外  投  資 時 ,  難免因發    生進  口地   的政  治

                        危  險或進   口 商的信用     危  險,而造成      損 失 。如   果 在中   國輸出   入  銀  行 投 保

                        輸出保   險,這    些損   失將可獲得      賠 償  。如  此大   家 可  以更  積極  對外   拓展貿
                        易及從   事海   外 投  資,  此  外,還   可 以  憑 中 國輸出    入  銀 行 簽發  的  保  險 證 明
                        書  , 向其  他 銀 行 洽  詢 融 資 事宜   。


                          1.   承保對象

                             (1)   海 外工  程  之承  包 者 ,  係 經  我國主  管機  關  核 准  設  立 登  記 之  本國

                                公司。
                             (2)   工 程發  包  國 或  地 區 及  清償價  款  國 或  地 區  , 其  政  冶 及經濟  情 勢
                                無 顯  著 問 題存在,在      交 易上無    明顯   重 大 危 險之   虞者  。

                             (3)    海 外工  程 契 約 或  技 術 提 供 契 約訂  明 下列  事 項 者  :

                                a.   仲裁  條 款或同  類條   款。用以     約 定工   程施  工有   關問   題或  契 約
                                  之  解  釋 等  發 生  紛 爭  時 ,由第三   者  仲裁  ,  並 以  其 裁  定為  最 終
                                  之  解 決。

                                                                                供者
                                       條  命、內   類條 、  款。用以 動  、  騷  約  或  技 術  及 勞  可  抗  力之  事  因  戰
                                                                                     ,
                                   戰爭
                                                                定
                                                                            務提
                                b.
                                         款或同
                                                     暴
                                                              亂
                                                                   天災
                                                亂
                                       革
                                                                                         所
                                  爭、
                                                                                       故
                                                                       等不
                                                                            清償附
                                                                   程價
                                                                       款之
                                     工
                                  除
                                c.   致  之  損  害  或  損  失  ,應由  府 機 簽訂  外,工 契  約  之對  方  負  擔  之。     有下列任
                                       程發
                                                         構
                                              人為政
                                            包
                                  一  種清償保證者       :
                                  (a)   中 國輸出  入 銀 行  認可  之 銀  行所開   發  或 保兌  之不   可 撤 銷信
                                      用 狀 。
                                  (b)     有政  府  機 構 或有中  國輸出  入 銀 行 認可銀    行提  供 之 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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